2024年9月3日,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录不得性别歧视,不得因女职工婚育等情形辞退或降薪,且重度痛经女职工经确诊后经期可休假。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中,除特定工种或岗位外,不得因性别拒录女性或提高标准,且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询问调查女性婚育情况,保障了女性的平等就业权。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或降低工资福利待遇,也不得限制其聘任、晋职、晋级、职称评审等,维护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可给予1至2日的休假,体现了对女职工特殊生理状况的关怀。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24年9月3日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录(聘)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招录(聘)标准。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或者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限制聘任、晋职、晋级、职称评审等。此外,《规定》提出,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给予1至2日的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