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闻报道,今年4月一男子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店铺下单购买4台手机,试用后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被平台驳回。随后,路先生以每台低于购买价1000余元的金额,将这4台手机在二手平台转卖。后面,路先生将该电商平台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电商平台赔偿自己因低价转卖手机导致的4000元损失。
该电商平台向法院提交了其店铺下单及售后情况,记录显示该男子近半年来在该平台购买的商品生成了209个订单,其中包含106部手机;生成的87笔退货售后订单中,关于手机的退货售后订单多达77个。电商平台认为,该男子大量申请退货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法院最终认定,该消费者频繁退货,有悖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的损失需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新闻中的这位男子因为过于频繁的申请退货,最终被电商平台和法院判定为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JRs在电商平台购物后什么情况下会申请退货退款?你认为怎么样才算滥用平台的退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