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上结论:情感上我支持开除,但按法理以及目前的立法情况如果该女生采取提起行政诉讼等手段或许还会有转变。
一、校方主要依据校规第19条第(六)款规定: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该条款有三个构成要件:1、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2、有损国格、校誉;3、有损国格、校誉跟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1、该女生与外国人确实具有不正当交往的事实,构成要件1成就。2、该女生和外国人的视频在外网上大量传播,让外国人嘲讽中国女生是easy girl,这后果是否是有损国格有待争议,因为国家的形象不是外国人说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的,但显然校方认为有损国格;3、即便该现象被认定为有损国格,我认为该女生与外国人的不正当交往与有损国格的后果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只具备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要求发生1就盖然性的会导致2,即只要一名中国女性与外国人产生不正当关系就会导致他们的视频在外网传播并会引起外国人对中国女生进行侮辱,但这显然不是高概率事件。另外,若认为中国女性与外国人有不正当关系便有损国格,逻辑上是认为女性为国家所有,只要与外国人有关系,便是对国家的损害,若该逻辑成立,则该女生可被判叛逃罪。所以依据法理,我不认为校方能够依据该条款对该女生进行开除处分。
二、学校能否将校规中开除学籍的规定扩张出法律规定的开除学籍的范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列明的可开除学籍的情形,其中并不包括上述校规的内容,该女生可能违反的是: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但个人认为有些牵强,所以学校有可能涉及到侵犯受教育权的问题。
三、若该女生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审查校规,纯法理出发或许学校的处罚会被撤销。但该事件目前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且事实上在国外造成了不良影响,个人认为审理法官肯定会充分考虑事实情况,对现有立法做出一定的扩张解释,从而保持住现有结果,因为现有结果是符合大部分群众的道德观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