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点关注船员劳动权益保障。考虑到船员工作的特殊性,草案明确要求船员用人单位依法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并遵守相关的国际条约。此外,草案还对海上货物运输、航次租船合同、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保险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完善,旨在提升海商法与国际规则的衔接,并优化相关制度,以适应航运业的发展需求。
🚢 船员劳动权益保障:草案二审稿强调,船员用人单位需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条约,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船员的权益。此举回应了社会各界对于加强船员劳动保障的呼声。
⏳ 海上运输时效:为了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草案将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统一设定为一年,明确了相关法律时效,有助于规范海上贸易活动。
🚢 完善相关制度:除了船员权益,草案还对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保险、托运人范围、提单、船东互保组织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适应航运业的发展,并提升法律的适用性。
【海商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拟加强船员劳动权益保障】财联社6月24日电,海商法修订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加强了船员劳动权益保障。船员工作条件较为艰苦且涉外性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地方、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增加船员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鉴于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为做好与国际通行规则的衔接,草案二审稿将海上货物运输请求赔偿的请求权与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明确为“一年”,同时进一步完善航次租船合同有关规定。除此之外,草案二审稿完善了有关制度,比如完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保险和财务保证制度、修改完善托运人的范围、根据具体情况将“运输单证”修改为“提单”、删去内河船舶与内河货物运输参照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对船东互保组织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