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四川达州原市长妻弟等利用影响力受贿,收取“点子费”2700多万。
据澎湃,9月1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罗某某、莫某某甲利用影响力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甘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某系何某某乙(另案处理)的妻弟,2010年至2017年期间其利用何某某乙担任达州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等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与被告人莫某某甲共同为他人在项目承建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二人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63万元。
罗某某出生于1963年10月,莫某某甲出生于1976年3月,二人均为自由职业者。判决书显示,罗某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莫某某甲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澎湃新闻注意到,判决书所提的“何某某乙”,正是1957年12月出生的达州原市长何健。
何健于2018年6月退休,2023年9月宣告落马。
在罗某某的供述中,感谢费又被称为“点子费”。罗某某称,大概2009年左右,何某某乙到达州市任市长不久,罗某某和莫某某甲就想利用这层关系,准备到达州去找点发展机会。于是罗某某就让何某某乙的秘书何某某甲跟渠县时任县委书记打电话接触。因为打了招呼,罗某某就顺利拿到了2010渠县城区行道树及绿化苗木采购项目。工程款拨付后,白某某就按照之前和莫某某甲谈好的15%的比例给罗某某和莫某某甲“点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