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 18小时前
别让天价收费成为信息公开拦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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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村民申请公开村集体收支及拆迁补偿信息,却被村委会索要22万余元。文章指出,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收费规定,且其收费标准远超市场价,涉嫌以高额收费阻碍信息公开。这种“天价收费”的现象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也屡见不鲜,成为部分部门拒绝公开信息的借口,严重阻碍了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文章呼吁国家应修订相关条例,取消或明确收费标准,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 村民申请公开村集体收支信息遭遇天价收费:北京一村民申请公开自1980年以来的村集体收支信息及拆迁补偿信息,被村委会要求支付227730元,远超合理范围,引发公众对信息公开的质疑。

⚖️ 村委会收费依据不当,涉嫌滥用“信息处理费”:文章指出,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适用范围,其收费行为可能违反村务公开的相关规定,且收费标准模仿政府信息公开收费,但细节上存在差异,并远超市场复印价格,其目的很可能是阻止信息公开。

📈 “天价收费”成为信息公开的普遍阻碍:文章列举了多起类似案例,表明以高额“信息处理费”阻止信息公开在各地并非孤例,这已成为部分行政机关逃避公开责任的常用手段,与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相悖。

📢 信息公开的合法性与必要性:文章强调,除国家秘密外,正常的政府信息应予公开,不公开行为容易引发公众对其中可能存在的猫腻的猜疑。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透明度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途径。

📜 呼吁修订信息公开条例,取消不合理收费:鉴于当前收费标准被滥用的情况,文章建议国家应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取消收费规定,或至少明确收费的具体情况,以防止信息公开权被不当阻碍。

2025-07-26 18:00:00

近日,北京一村民向村委会申请公开村集体收支信息,结果收到高达22万多元的收费通知书。把天价收费当成挡箭牌,最近成为不少地方不公开相关信息的惯用手段,严重阻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值得警惕。

据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北京平谷区王辛庄镇贾各庄村村民王某向村委会申请公开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至今的村集体收支信息,以及2013年至今已拆迁村民的补偿信息。结果,村委会向他发来一张收费通知书,称相关信息共计5825页,需要收费227730元。如果逾期不交费,则视为放弃此次信息公开申请,并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村委会公开村集体财务信息,却遭遇天价收费,引起极大的关注。村委会要求收取天价费用,合理吗?

根据王某收到的收费通知书,此项收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及贾各庄村档案复印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是:30页以下(含30页)的部分:1元/页;31至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101至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页/元;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这一收费依据合法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2条确实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则规定了详细的收费标准,在按量收取的情况下,“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31至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101至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除了30页以下部分有所不同,贾各庄村的收费标准与该收费标准一致。

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收费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而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并非政府行政机关,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而应该适用村务公开的相关规定。根据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和2004年先后两次发文,部署农村村务公开工作,明确提出,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集体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财务事项都是应该主动公开的内容。本应主动公开,现在村民申请却要收费,岂有此理?

村务公开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都没有提及村务公开可以收费。即便是村规民约规定要收费,收费标准也应该合理,而不能把收费当成阻止村民要求信息公开的手段。该村的收费标准或许是借鉴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标准,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事项是“信息处理费”,这和该村的“档案复印费”,是不同的。复印应该按照市场标准收费,而市场标准,通常是复印越多单价越便宜,大量复印,大约是1页A4纸1毛钱。贾各庄村委会的收费标准,远超正常市场收费,是不正常的,其目的显而易见是为了阻止村民申请信息公开。甚至,这个收费标准是早就存在,还是专门为了阻止这次信息公开而制定,也非常可疑。

向申请人收取天价信息处理费,试图阻止申请人的申请,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也不少见。2023年,市民向浙江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办事处申请信息公开,被要求缴纳近2.5万元信息处理费;福建莆田一拆迁户向区政府申请公开征迁赔偿情况,被要求缴纳信息处理费超12万元;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一市民向街道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结果被告知需要支付15.47万元的费用……

政府信息公开中规定收费,目的是防止部分人滥用信息公开权,加重行政机关的工作负担,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人申请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需要交费。而正常的申请,不管申请的资料有多少页,都不需要交费。但是现实中,“合理范围”的界定标准过于模糊,这一规定成为一些行政机关拒绝公开信息的借口,动辄要求申请人缴纳天价信息处理费,意图阻止申请人的申请。

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法规和政策都明确要求,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顺便说一句,“涉密”也已成为一些地方信息不公开的常用理由),正常的政府信息,有什么不能公开的呢?何况,有些部门不愿意公开的信息,是法规明确规定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藏着掖着,不想公开,更让人不得不怀疑其中有猫腻。

鉴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标准已经成为一些部门阻止申请信息公开的工具,国家应该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取消收费规定,或者至少明确可以收费的情况,而不是由各机构自行决定什么是“超过合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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