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阵,近百位海棠网女性作者被兰州市警方传唤,引发社会关注。
海棠网全名“海棠文化线上文学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台湾,主要内容为耽美小说——男性之间恋爱的作品,读者以年轻女性为主。耽美小说分为“清水文”和“肉文”,后者指含有描写性行为的内容,尺度相对较大。
据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赵宏所写,2024年,该网站有50多名头部耽美作者被安徽绩溪警方传唤,部分被判刑。《第一财经》YiMagzine了解到,自今年4月以来,近百位海棠网女性作者被兰州市警方传唤,不过多数作者在居住地被传唤后,即被取保候审,也有作者处于在押状态。
她们涉嫌的罪名是《刑法》第363条“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即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刑法》第367条对淫秽物品做出了概念界定,淫秽物品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不包括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
与去年的安徽绩溪海棠案相比,2025年兰州海棠案中涉案作者在牟利数额上明显减少,从0元到2万元不等。构成网文犯罪要件的重点包括“实际被点击数”和“违法所得”。前者的门槛为“1万次”(涉及未成年人的点击数为5000次),后者为“1万元”,二者取其高。但在超10亿人使用移动社交媒体的当下,是否仍然要沿用21年前定下的构罪门槛,仍然有待讨论。
2018年,耽美作者天一因涉案小说被认定为淫秽物品,被判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相关消息在新浪微博引发广泛争议。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陈碧自那时起就开始关注淫秽物品牟利的相关案件,研究了天一的涉案作品后,还撰写了《我看天一案》的评论。
在陈碧看来,类似案件被重刑对待确实值得商榷:以海棠案为例,其网站设置得极隐蔽,且首页放有“本网为限制级网站,未成年者不可阅览”的醒目提示,并在注册时有相应弹窗提醒,受众有限,而成年阅读者大多能够分辨小说内容是幻想而非现实,“社会危害性有限”。
此前,陈碧认为“耽美文”毫无文学价值,但她现在的观念有了一些转变:虽然它们缺乏文学性,但其创作者仍应享有自由,包括性幻想的自由。而性本身没有害,涉性的写作和与性相关的幻想也是如此。
我们和陈碧聊了聊兰州海棠案的核心争议,以及她对相关案件态度转变背后的经历。
Yi=YiMagazine
C=陈碧
Yi:为兰州海棠案提供法律援助与做其他案件的法律援助相比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
C:总结下涉案人员的特征,这是一群喜欢写作、没有案底的女性,很多是在校大学生,涉案金额也较小。有一些涉案人员纯粹是出于“开心”写作,有一些是通过写作赚取稿费。
所以海棠案是个群体性案件,它涉及的不是一个当事人,而是一群有着同样经历、相似背景的人,她们的行为和后果基本一致,有可能会受到同样司法评价。
考虑到这些人的背景,我觉得她们缺少对违法的认知;这件事情也涉及《刑法》第363条对于淫秽物品的定义,我们觉得应该对此类犯罪,尤其是网络淫秽物品追究的司法解释做出更新,对“淫秽物品”限缩,所以想提供法律援助。
Yi:兰州警方对如此多的作者归案的目的是什么?
C:我国《刑法》对于此罪名的构罪标准并不高,比如点击量达到1万次或盈利1万元即可以构罪,兰州警方可以在两个标准之间挑选,如果以点击量为标准,确实可以不考虑涉案金额。
Yi:你觉得合理的判罚标准是怎样的?
C:有些人一本小说有10章,有些人有100章,该怎么算,合并点击量,还是不合并?谁的危害性大? 现在很多办案机关是按照各章节点击量之和计算,但我们不认可这样的计算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15年审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时,将小说网络点击数与小说章节数相除,得到了只有原总点击数0.97%的实际点击次数,他们计算出了更真实的传播量。我们认为,应按照这种方法。比如一部小说共有20万点击量、20章,除以20得到的点击量就是实际点击数。
不过这种思维是把一部小说看成统一的整体。有人认为,很多人不会看完整部小说,阅读的过程不是连续行为;还有人可能看好几遍,所以又有一些反复阅读的点击量被漏减了。所以,这种模糊的计算量也许挤掉了不该挤掉的,但又把漏减的点击量给补上了,并没有那么准确。
按照现在的办案手段,要想得到实际点击量很困难,也很难通过技术手段确定。
作为辩护方,可以对实际点击量提出怀疑,但如果只怀疑没证据很被动,所以我们的这些怀疑多半会被否掉,最终就会按照控方提供的点击量判罚,或取决于法官本人的理解程度。
我之前写了一篇《海棠案中证明问题》的文章,希望大家能够意识到,从控方来讲,对定罪量刑的证明,尤其是实际点击数,其实是模糊的,它并没有完成准确充分的证明要求。
Yi:听起来很难从实际点击量论证。从效果而言,应该从什么角度辩护?
C:最重要的还是让法官理解这些作品和传统淫秽作品的差别。
我认为从已经审结的一些案件来看,法官可能也考虑到了这些作品的危害性有限。
耽美文学的受众大部分是女性。海棠网站上的描述已经告诉你适合什么样的读者,而且阅读需要先注册,网站也会提示有可能冒犯你。而且它的网站位置极隐蔽,不想看的人误点的可能性很小。
最近我们在学生间做了一个小调查,发现耽美文学的阅读群体主要集中在女性,她们能接受耽美内容里有色情描写,并且不会认为自己受到冒犯,也能区分现实与幻想。当写作者、阅读者知道这都是假的时,可以认为它的危害性是有限的。
Yi:从2018年天一案到现在的海棠案,你对相关案件的理解和认知发生了怎样的改变?
C:改变就是我现在评价这类作品变得更加谨慎了。天一案时,我很看不上他们写的这些内容,但是我现在觉得不该再这样评价,我们代表的可能是符合“正统”、异性恋模式的性爱描写,你看到后觉得被冒犯的原因是你的性爱模式和描写方式已经被固定了,而他们是非主流、亚文化。我是不是带着这种“正常”的标准去描述、评价别人呢?我们的社会是否该给这一小部分人的爱好和思想、幻想保留一些自由度?
所以我现在收起了我的不理解,我会说它是一种书写,它表达了一部分人的性爱幻想,而且读者、作者都知道这是假的。
作为学者应该尽量杜绝自以为是,这是我在这个案件里的成长。
Yi:为什么你会有这样的转变?
C:其实我到现在依然不太认可耽美文学的文学性,但我们有个学者讨论小组,里面有文学爱好者,也有宪法研究者。他们告诉我,这是一种女性写作,含有女性主义视角,要对小众群体保持足够的尊重。
宪法学者提到一个观点,身体是我们抵抗的武器。我突然也能够意识到,不能够剥夺别人对于性爱的表达和我要掌控自己身体的权利。
当然,不管是写作者还是阅读者,也许还没有自觉在做这样一件事。这些女孩大多只是觉得好玩,又能赚点儿钱。我们也不必非要去拔高她们的立意和价值。
但打击者有很多貌似正当的理由,觉得你是淫秽的、不洁的、罪恶的,加在一起就构成了更强的声浪去打击这种行为。我还有一点警醒——是不是大家的容忍度越来越低了,看不得任何跟自己不一样的事情? 我觉得随着文明的进步,容忍度应该变高而不是变低,最好能够求同存异。
Yi:你对于这个事件的看法,在法学界来说是主流的观点、共识吗?
C:要看怎么归纳。法学界持自由主义的人比较多,但是这个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涉及了淫秽物品,自由主义阵营中持淫秽物品对未成年人有害论的人很多,会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强烈反对。同时,主流法学界有很多男性也反感男男性行为,所以自由主义派里也会分裂,只会留下一小部分既支持创作自由、艺术自由,又没有那么强父权思想的人。
所以我们对法官、检察官的说服,不能太强调女性的主体性,或者思想自由、艺术自由,这对于这类案件不是太好的方案。我们只能反复讲行为的低社会危害性,以及这些作者的一贯表现以及主观违法认识。
我们目前的《刑法》还主要是父权制思想下的《刑法》,所以我们讲的淫秽物品是从男性出发描述异性恋。过去大部分的作品受众都是男性,即使是给女性看的色情作品,也多是以男性视角拍摄。现在的这些小说根本不是过去定义的那种淫秽物品,是两种不一样的东西。她们创作的性爱模式整个视角是不一样的。所以我觉得这类作品和《刑法》第363条想要打击的淫秽不是同一个,不是传统男性视角理解的淫秽作品,更多是女性的想象。
Yi:“给思想、幻想保留一定空间”,听起来在当下并不容易成为共识。
C:在今天做这件事情仍很困难,要在个案中做到这件事情更困难。所以我们要通过好几个层次去实现,争取对当事人的最大利益。我们发声是不同层次的,有一些属于实操,有一些希望可以上升到学术界,还有一些希望能深远地去影响社会共识。
在B站上有一些男性是这样写的:如果你写的是传统的“黄色小说”,我们支持;如果你写的是这种小说,我们支持重判。对于异性恋中的部分男性来讲,他们不能容忍你写的东西,因为觉得“消费男性”。但老实说,这类小说并未在消费男性,他们写的男性其实根本不是现实中真正的男人。
所以从社会共识的角度,我们希望让大家理解这部分女孩,她们对社会、对男性没有强烈的恶意,希望能够缓解一点儿社会对这种作品的敌意。
Yi:你对创作者有什么建议吗?
C:问到这个问题,我是很分裂的。我还是很想跟她们说,以后不要再写,不要再踩线了,但是又觉得影响了别人的创作自由。
说“别写了”的时候会有妈味儿,那个妈味儿就是你带着传统的保守思想,希望一个小孩是符合主流价值观的,这样她才能更好地在社会规范下生存。
但如果回归到学者的角度,我又觉得她们的写作也是一种艺术表达。
折中一下吧,我希望她们能够意识到《刑法》的边界,可以谨慎写作。
(实习记者韩哲熙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