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厦门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引发关注。2024年8月,A公司发布招聘信息,小东成功通过面试后,于8月14日正式入职。然而,仅仅过了两天,8月16日晚上,小东便收到公司通知,告知他“不用来上班了”。在这短暂的工作期间,A公司既没有与小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向其发放工资。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7天后,小东发现A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随后,小东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公司股东王某、张某支付工资689元及违法辞退赔偿金7000元。公司股东王某、张某辩称,前三天知识培训,主要是考察小东工作能力,但他没达到要求,所以才让他离开。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东与A公司之间在2024年8月14日至8月16日期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小东三天工资,共计689元。而A公司未能证明小东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辞退,应支付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5000元。王某、张某作为公司股东,应对公司注销前未清偿债务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张某向小东支付工资689元、违法辞退赔偿金5000元 ,驳回小东其他诉讼请求。目前,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判决已生效。
来源: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