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扑-热帖 02月28日
法院明确:YW属于婚前应当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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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女子婚后发现丈夫隐瞒性功能障碍,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多方面情况,认定性功能障碍属‘重大疾病’范畴,判决同意女子撤销婚姻的请求。

🎎女子婚后发现丈夫性功能障碍,遂起诉撤销婚姻

📜法院依据《民法典》,综合考虑认定性功能障碍属重大疾病范畴

💡法院认为缔结婚姻目的包括合理性生活,此为婚姻重要组成部分

🤝如原告婚前知晓仍愿结婚或婚后愿维持婚姻,应尊重其选择

在前段时间,有媒体报道,江苏某地一女子在婚后发现丈夫隐瞒性功能障碍,据此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和大家普及一个前提知识,原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即重疾婚姻无效。新修订的《民法典》新增关于因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将重疾婚姻从无效婚姻改为可撤销婚姻。将能否结婚的决定权下放给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决定,这也符合婚姻自由原则的精神。

由于《民法典》并未对“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作出明确性、指引性规定,针对夫妻一方存在性功能勃起,和夫妻生活关系有关的疾病,是否可以作为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而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在之前并未有过实际案件作为支撑,而下面这家法院给出正面答复。

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程某某(女)与被告白某(男)系同学关系,双方于2022年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赠送彩礼。后面双方一起生活时,原告发现被告存在性功能障碍,遂敦促至医院检查,经检查发现,已经勃起困难两年。

程某某(女)称,婚后才发现被告存在性功能障碍,领取结婚证是基于对被告的信任,但此事对原告打击很大。被告故意隐瞒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剥夺原告的知情权、婚姻选择权,要求撤销婚姻,为对原告伤害降到最低。遂诉至某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案系夫妻一方存在性功能障碍引起的撤销婚姻纠纷。被告在结婚前两年已经发现自身存在勃起功能障碍,但未引起足够重视,亦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原告,婚后共同生活才知晓该情况,根据《民法典》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对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提起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起。

对于重大疾病的范围,《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列举规定。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性功能障碍虽不在上述三类疾病之列,但性生活是人类正常的生理需求,属人伦之情,是婚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配偶权中的核心权利之一。法院综合考虑以下两方面情况,认定其属于“重大疾病”范畴:一方面认为,缔结婚姻的目的之一是能够合理相互期待追求性生活,其是婚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从婚姻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倡导婚姻自由来看,其本质是当事人作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应是无瑕疵的,是建立在双方彼此了解信任的基础上缔结的。

因此,是否具备正常的性能力,往往是当事人考虑是否缔结婚姻的基本判断标准之一。从《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立法目的来看,应属于婚前应当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

本案中,对于原告而言,其带着与被告共同创造美好生活的向往而缔结婚姻,被告婚前患有上述疾病,足以影响原告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选择,属于婚前应当知情的基本信息和应当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如原告婚前知晓仍愿与被告结婚,或婚后得知仍愿与被告维持婚姻,则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现被告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原告以此为由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婚姻撤销权,被告亦表示配合,故该案撤销婚姻关系的法律和事实要件均已具备。

最后,法院判决同意程某某撤销婚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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