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01月23日
北京互联网法院:平台销售机票捆绑隐形增值服务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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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在线文旅消费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了2052件案件,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发布会还通报了九起典型案例,明确了经营者在在线文旅消费中应承担的责任,如平台未区分自营与非自营业务、虚假宣传、机票款高于行程单金额、捆绑隐形服务、退款后不予提现、未准确告知演出信息等行为均构成违约或欺诈。同时,法院也强调了消费者在在线交易中应注意的责任,如未阅读销售页面内容不影响合同效力等,旨在规范在线文旅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

⚖️ 平台责任:平台需显著区分自营与非自营业务,未区分则需承担服务提供者责任。

📢 诚信经营:经营者不得进行欺诈性宣传,如在非五星级酒店名称后标注五星标识,销售机票款项高于行程单金额。

🎫 合同效力:即使消费者未阅读销售页面内容,合同相关条款仍然有效。

💰 退款保障:消费者依约退款后,经营者必须及时退款,不予提现构成违约。

🎭 信息透明:经营者需如实描述商品和服务特征,并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重要信息,如演出信息等。

IT之家 1 月 23 日消息,北京互联网法院于 1 月 22 日上午召开涉在线文化旅游消费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对建院以来在线文旅消费案件的审理情况、特征、裁判规则、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建院以来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在线文旅消费案件 2052 件,案件数量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

本次发布会还通报了九起涉在线文化旅游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明确经营者销售机票款项高于行程单显示金额构成欺诈、消费者依约退款后不予提现构成违约、消费者主张未阅读销售页面内容不影响合同相关条款效力等,敦促平台区分标记自营业务与非自营业务、经营者如实向消费者描述商品和服务特征、经营者以显著方式准确告知消费者重要信息等。

IT之家整理如下:

案例一:平台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与非自营业务,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 杨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平台在非五星级酒店名称后标注五星(★★★★★)图形,构成欺诈性宣传 —— 樵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平台就非自营业务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担责事由时,不应承担责任 —— 凌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经营者销售机票款高于行程单显示的金额构成欺诈 —— 刘某诉北京某公司、某旅行社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平台销售机票捆绑隐形增值服务构成欺诈 —— 王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消费者退款后不能提现民宿预定平台构成违约 —— 杨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经营者未准确告知消费者演出的重要信息构成违约 —— 杨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演出门票的退票规则存在多种解释时,一般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 方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九:消费者主张未阅读销售页面内容,不影响合同相关条款的效力 —— 李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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