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01月10日
国家网信办征求意见: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账号所属 MCN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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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相关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草案稿)》,旨在规范MCN机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业务,保障网络生态。草案稿要求平台对MCN机构进行分级管理,展示账号所属机构,并对机构的内容审核、账号管理、信息发布等行为进行规范。同时,明确了MCN机构不得从事的违规行为,如制造谣言、煽动对立、流量造假等。网络平台需建立举报通道并对违规机构采取相应措施。新规旨在促进MCN机构健康发展,维护网络秩序。

🏢 **分级管理与备案制度**:网络平台需根据MCN机构的合规情况、账号数量、粉丝量等指标进行分级管理,并要求MCN机构在入驻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网信部门备案登记,信息变更也要及时更新。

📝 **内容审核与账号管理**:MCN机构需在其签约账号发布信息前进行内容审核,并留存审核记录。平台需强化对MCN机构与网络账号绑定、解绑等操作的审核,并在账号信息页面显著展示所属机构名称。

🚫 **明确禁止行为**:MCN机构不得操纵旗下账号、制造谣言、煽动对立、恶意营销、流量造假等行为。同时,禁止利用“网红儿童”牟利,以及违规开展新闻信息服务等。

📢 **平台责任与违规处理**:网络平台需建立举报通道,及时处理公众投诉,并对违规MCN机构采取警示、限期改正、暂停营利等措施。严重违规的MCN机构将被纳入互联网黑名单,平台也将承担相应责任。

IT之家 1 月 10 日消息,据“网信中国”公众号今日消息,为规范 MCN 机构互联网信息内容相关业务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相关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草案稿)》(以下简称“草案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稿提出,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根据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合规情况、旗下账号数量及其粉丝总数量等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防范信息内容风险。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在网络账号信息页面展示该账号所属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名称

IT之家附草案稿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互联网信息内容相关业务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网络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开展互联网信息内容相关业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 机构)是指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入驻,为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提供策划、制作、营销、经纪等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开展互联网信息内容相关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公序良俗,遵守商业道德,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要求在本平台开展互联网信息内容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办理入驻手续,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第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在本平台入驻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平台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备案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平台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从事表演、节目等活动的,应当依法依规取得相关从业资格或服务资质。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本平台入驻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机构学习法律法规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方面规章制度,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工作要求。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管理规则,以显著方式提醒告知机构需遵循的义务,同时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协助、配合机构履行本规定的相关义务。上述平台规则应当向网信部门报告。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根据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合规情况、旗下账号数量及其粉丝总数量等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防范信息内容风险。

第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要求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注册后台管理账号,并绑定旗下网络账号。在网络账号注册、拟变更账号信息等环节,要求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申报所属机构情况。  对于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与网络账号之间的账号绑定、解绑等操作,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强化审核、规范流程。

第九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在网络账号信息页面展示该账号所属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名称。

第十条 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应在其签约的网络账号发布信息前,履行信息发布审核义务,进行合规审核,并留存审核记录备查。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对其发布的信息内容负主体责任,对所属机构审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不得违规操纵旗下网络账号,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第三方违规使用其后台管理账号或旗下网络账号。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不得直接或组织、教唆、委托、协助签约的网络账号实施下列行为: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专门针对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的举报通道,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将核查属实的投诉举报情况与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进行关联记录,作为评价机构合规情况的依据。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平台规则和入驻协议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暂停营利权限、限制提供服务、入驻清退、纳入本平台黑名单等措施,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发现网络账号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约处置网络账号所属机构。

第十五条 网信部门根据需要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执行本规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对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数据、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由网信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互联网黑名单,实现联动处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在一定期限内不再为其办理入驻手续。

不履行本规定义务或履责不力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可视情暂停平台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入驻。

第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网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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