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唐双宁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唐双宁因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法院查明,唐双宁在2003年利用职务便利将价值301.5万元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并在2000年至2017年间,利用多个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102万余元。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将被依法追缴。
⚖️唐双宁被控两项罪名:贪污罪和受贿罪。法院认定其在2003年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期间,将价值301.5万元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在2000年至2017年间,利用多个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职务调整、贷款获取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102万余元,构成受贿罪。
👨⚖️法院判决:唐双宁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一十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三十万元。
💰追缴赃款:法院判决对唐双宁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返还给被害单位或者上缴国库,以弥补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
💼职务滥用:唐双宁在担任多个重要职务期间,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以及中国光大集团和光大银行的党委书记、董事长等,长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私利。
⚖️案件影响:此案作为高级别官员的腐败案件,彰显了中国政府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力度,对金融领域的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光大集团原董事长唐双宁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财联社12月10日电,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唐双宁贪污、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唐双宁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对唐双宁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分别返还被害单位或者上缴国库。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被告人唐双宁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保管、使用的价值人民币301.5万元公共财物据为己有。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唐双宁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职务调整、贷款获取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10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