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发布决定,修改《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以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为重采取自律措施的情形,并列出其他从重情形,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证协对《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在第二十七条中新增‘以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的’作为从重采取自律措施的情形之一,体现了对这类行为的严厉监管态度。
🎯修改后的第二十七条详细列出了多种从重采取自律措施的情形,包括拒不配合调查、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拒不整改或敷衍虚假整改、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同类违规行为等,全面加强了对违规行为的约束。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表明中证协对规范证券市场秩序的决心,将有力打击证券领域的不良行为,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证协:从重监管“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行为】财联社9月20日电,中证协发布关于修改《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的决定。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一项“以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的”作为第五项。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采取自律措施:(一)拒不配合调查,伪造、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材料的;(二)对投诉人、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三)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四)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同类违规行为的;(五)以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的;(六)其他从重情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