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解释,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明确列为洗钱方式之一,且明确了洗钱犯罪的七种具体情形及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随着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洗钱手法不断翻新,虚拟币等成为新型洗钱载体和方式,这对打击洗钱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司法解释指出,通过虚拟资产交易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司法解释明确了刑法中‘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其中包括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等方式进行洗钱的情况。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说明了拒不配合财物追缴等导致的后果。
IT之家 8 月 20 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9 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明确列为洗钱方式之一。

据最高法介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洗钱手法不断翻新升级,虚拟币、游戏币、“跑分平台”、直播打赏等成为新型洗钱载体和方式,对打击洗钱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司法解释明确了刑法中“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其中包括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IT之家附最高院、最高检司法解释原文链接: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406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