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公司法施行后旧公司法司法解释适用问题进行了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当旧司法解释条文与公司法规定原理一致时,旧司法解释可以继续适用;当旧司法解释条文与公司法规定内容不一致时,应当适用公司法。
🤔 **旧司法解释与公司法原理一致时,可继续适用**: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了其他发起人的连带责任,内容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股东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因此该司法解释第三款仍然可以适用。
💡 **旧司法解释与公司法规定内容不一致时,应当适用公司法**:当旧司法解释条文与公司法规定内容不一致、存在冲突时,应当适用公司法。这意味着新的公司法将取代旧司法解释中与之冲突的部分,以确保法律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 **公司法施行后,旧司法解释适用问题需要明确**:公司法施行后,旧公司法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成为了一个重要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说明旨在明确法律适用原则,避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确保法律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 **司法解释与公司法衔接适用问题需要关注**:公司法施行后,五部旧公司法司法解释与公司法的衔接适用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的说明对公司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的阐释,为实践中法律适用提供了指导。
🌟 **法律适用需要不断完善**: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公司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问题也将不断出现新的情况。需要相关部门持续关注,及时进行研究和完善,以确保法律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公司法施行后,五部旧公司法司法解释尚未被废除,存在法律适用的空档期,有必要对公司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问题作出说明:一是五部旧公司法司法解释条文与公司法规定原理一致、不存在冲突时,五部旧公司法司法解释可以继续适用。例如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了其他发起人的连带责任,内容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股东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三款仍可以适用。二是五部旧公司法司法解释条文与公司法规定内容不一致、存在冲突时,应当适用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