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提出条件,包括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等方面,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业务也有相应要求。
🎯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需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此要求旨在确保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最近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是另一条件。这有助于筛选出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提高行业整体的风险防范水平。
💡除上述条件外,还需满足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些条件可能涉及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安全等方面,以全面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开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相关条件】财联社8月9日电,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二)最近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三)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有关条件,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满足前款要求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