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预查废”制度,在审查涉金融机构不良债务诉讼和执行立案中,经核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向金融机构出具《预查废证明》,可提高办事效率。
🎈“预查废”制度是人民法院在涉金融机构不良债务诉讼和执行立案过程中的一项举措。法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详细核查债务人财产情况,核实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类财产线索。
💡若经核查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会向金融机构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凭此证明,今后处理坏账时可避免进入诉讼或执行空转程序,从而大大提高办事效率。
🌟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优化金融机构处理不良债务的流程,节省时间和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体现了法院在解决执行难题方面的积极探索和创新。

“有了这份证明,我们今后处理坏账就不用再进入诉讼或执行空转程序,大大提高了我们的办事效率”。 ——某银行工作人员在收到高新法院发出的《预查废证明》后感慨地说道。 ▍什么是“预查废”制度? “预查废”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金融机构不良债务诉讼和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已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经“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详细核查债务人财产情况,核实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类财产线索后,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向金融机构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