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地区金融监管部门近期通知部分信托公司,禁止其在与银行理财合作过程中提供“收盘价估值”服务,这是监管首次明确禁止这种新型估值模式。监管认为,“收盘价估值”存在隐匿风险、估值操纵和监管套利等问题,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风险,并影响净值化管理的监管要求。
🤔 **“收盘价估值”的风险隐患**
监管部门指出,信托公司在存在第三方估值的情况下自行采用“收盘价估值”模式,存在较大风险隐患。首先,这种估值模式会隐匿债券风险,导致估值对市场波动的反应迟钝,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风险。其次,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一级投票拿债影响持仓债券估值,存在估值操纵的空间。最后,部分理财公司可能借助信托采用“收盘价估值”法平滑理财产品净值,规避净值化管理的监管要求,形成监管套利空间。
🤝 **监管加强对信托公司估值行为的规范**
此次监管通知明确禁止信托公司在与银行理财合作中提供“收盘价估值”服务,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估值行为的规范和加强。监管部门希望通过这种方式,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投资风险,防止信托公司利用估值手段进行风险隐瞒和监管套利。
📈 **未来信托公司估值模式将更加规范**
随着监管对信托公司估值行为的不断规范,未来信托公司将更加注重采用符合市场规律的估值模式,并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信托公司也将积极探索新的估值方法,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

记者获悉,近期华北地区有金融监管部门通知部分信托公司,禁止信托公司在与银行理财合作的过程中提供“收盘价估值”服务。这也是监管通知中首次直接提及“收盘价估值”这个新型估值模式。知情人士表示,通知是下发给辖内信托机构的,目前理财子公司尚未收到通知。监管方面指出,有些信托公司在明明存在第三方估值的情况下,对所投债券自行选用收盘价法、成本法进行估值,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一是隐匿债券风险,造成债券估值对市场波动的钝化,未能向投资者及时披露风险;二是存在估值操纵空间,“收盘价估值”法下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一级投票拿债影响持仓债券估值;三是形成监管套利空间,部分理财公司可能借助信托采用成本法或“收盘价估值”法平滑理财产品净值,规避净值化管理的监管要求。(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