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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文化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王春雷一审被判14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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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雷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贿赂6170万余元,案件已审结。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24年,被告人王春雷利用担任共青团贵阳市委副书记,贵阳市花溪区委副书记,贵阳市文化局局长,贵安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贵安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多彩贵州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贵州文化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公司和个人在征地拆迁、土地获取、工程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170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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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 王春雷 贵阳市 职务之便 非法收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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