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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化交易新规出台,四类交易者要“先报告、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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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五大期货交易所在近期正式发布了《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10月9日开始实施,并设为期半年的过渡期。新规旨在落实证监会的指导意见,对程序化交易的报告管理、系统接入、交易监测及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办法明确了四类需要履行报告义务的交易者,并强调“先报告、后交易”原则,对交易指令、软件使用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办法也对期货公司会员、境外机构等相关方的责任进行了压实,并明确了违反规定的自律管理措施,以期规范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

📊 **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明确,覆盖四类交易者**:新发布的《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要求,凡是在一个交易日内出现10次(含)以上、或1秒钟内10笔(含)以上报撤单的交易者,使用计算机自动决定交易指令核心要素的交易者,使用自主研发或定制化程序化交易软件的交易者,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都必须履行程序化交易报告义务。报告内容涵盖账户基本信息、交易和软件信息等,旨在实现“先报告、后交易”的监管目标。

⏳ **半年过渡期安排清晰,规范市场行为**:办法为现有程序化交易活动提供了半年的过渡期,直至2024年4月9日。在此期间,相关机构需完成委托协议签订和程序化交易报告等事宜。过渡期结束后,未按规定完成报告的交易者将被禁止从事程序化交易。此外,对于高频交易者和有异常行为的客户,交易所可要求进行技术系统测试,以确保交易系统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 **系统接入与技术要求严格,保障交易安全**:管理办法对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必须具备有效的异常监测、阈值管理、错误防范和应急处置功能。对于非期货公司会员,还增加了验资验仓功能,并要求其技术系统严格按照交易所会员接口开发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和使用。这些规定旨在从技术层面防范交易风险,确保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

⚖️ **交易所自律措施明确,强化风险管理**:办法详细列出了交易所可对程序化交易者和期货公司会员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电话提示、约见谈话、限制开仓等。这些措施将针对未按规定报告、高频交易违规、系统对接不合规等多种情形。交易所还将对高频交易实行重点管理,可能通过报撤单收费、交易限额等方式进行差异化管理,以优化市场交易秩序。

🔗 **压实各方责任,确保信息畅通**:新规明确了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在程序化交易报告中的核查责任,要求其在核查无误后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同时,也要求这些机构督促客户进行改正,否则将拒绝接受其开仓委托。此举旨在确保信息上传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形成有效的监管闭环。


财联社8月9日讯(记者周晓雅)经历逾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期,各家期货交易所的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正式稿出炉。

8月8日,中金所、上期所、广期所、大商所、郑商所等5家期货交易所均发布各自旗下的《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并披露了程序化交易报告的相关通知。

上述管理办法的发布,是落实此前证监会发布的《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管理办法的实施日期和过渡期也与《规定》保持一致,即10月9日开始实施,设置半年过渡期。

5家交易所的管理办法在核心框架上保持一致,内容主要是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系统接入管理、主机托管和席位管理、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做出细化规定。

具体来看,有以下要点值得留意。

一是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具体实施方式公布,应履行程序化交易报告义务的交易者范围涵盖4类,包括1个交易日内出现10次(含)以上1秒钟内10笔(含)以上报撤单的;

二是过渡期的安排也明晰,包括完成委托协议签订、程序化交易报告等,过渡期结束后仍未按规定的,不得从事程序化交易;

三是系统接入管理的角度,明确了交易者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非期货公司会员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以及期货公司会员使用的交易信息系统应满足的要求。

四是交易所的自律措施明确,针对程序化交易者、期货公司采取自律措施的情形也有列明。

四类交易者应上交程序化交易报告

整体来看,《管理办法》明确“先报告、后交易”的要求。交易者在交易所的交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一是1个交易日内出现10次(含)以上1秒钟内10笔(含)以上报撤单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的报撤单笔数按照单个客户执行;

二是合约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交易指令核心要素以及交易指令的下达时间均由计算机自动决定的;

三是使用自主研发或者其他定制程序化交易软件的;

四是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上述被认定为程序化交易者的报告内容则涵盖账户基本信息、交易和软件信息、各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等三大方面。

其中,基本信息包括产品管理人、委托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等;交易和软件信息则提到交易指令执行方式、交易软件的基本信息。

此外,程序化交易报告的路径也得以明确,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的责任被压实。这些机构需要在核查无误后,5个交易日需要向交易所报告。

上述报告还需要后续定期按要求进行核查,并督促改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应拒绝继续接受其开仓委托。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从事程序化交易前,也需要进行报告。

而高频交易者报告要求由交易所另行通知。《管理办法》与相关通知并未具体列明高频交易的标准。

从交易所的角度来看,也提到交易所的核查,重点核查高频交易者报告的交易策略类型、最高报撤单频率、单日最高报撤单笔数等信息。

与此前的《规定》保持一致,《管理办法》也提到,高频交易者还应当报告交易策略类型及主要内容、最高报撤单频率、单日最高报撤单笔数、服务器所在地等信息。

过渡期完成委托协议签订、程序化交易报告等

对于10月9日前已经从事程序化交易相关活动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交易者,提出三项过渡期安排。

其一,过渡期结束前,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接受客户程序化交易委托的也是如此。

其二,明年4月9日起,交易者未按照规定路径进行程序化交易报告的,不得从事程序化交易。

其三对于高频交易者以及频繁发生错单等异常行为的客户,交易所可以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对其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而相关机构则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试。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程序化交易者、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各家交易所可以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电话提示、要求报告情况、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约见谈话、限制开仓等。

程序化交易技术系统等要求明确

交易所还在《管理办法》中加强系统接入管理,明确了交易者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应满足的要求,即需要具备有效的异常监测功能、阈值管理功能、错误防范功能、应急处置功能等。

非期货公司会员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还提到了有效的验资验仓功能、接入交易所功能应当严格按照交易所会员接口开发相关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开发和使用等要求。期货公司会员使用的交易信息系统也有列明要求。

在主机托管资源和交易席位的使用和分配方面,《管理办法》也作出进一步规范。比如提到,交易所每半年对主机托管资源和交易席位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相关重大变更发生后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进行变更报告。

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方面的要求,《管理办法》提到,交易所对高频交易实行重点管理。其中包括交易所实行报撤单收费、交易限额等制度,并适时调整报撤单收费标准、交易限额标准等。另外,交易所可以对高频交易手续费实施差异化管理。

程序化交易者、期货公司均明确自律管理措施

自律管理措施方面,《管理办法》提到,交易所可以对程序化交易者责令改正,并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约见谈话、限制开仓等措施的10个情形。

比如,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及变更报告义务,或者频繁发生交易行为与报告信息不一致的;非期货公司会员违反规定从事高频交易的;利用系统对接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招揽交易者、处理第三方交易指令,或者转让、出借自身技术系统以及为第三方提供系统外部接入的。

期货公司会员除了被交易所责令改正,还可以被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等措施,涉及11个相关情形。

比如,未按规定核查客户程序化交易报告信息、未按规定督促客户改正或者未按规定拒绝经督促仍未改正客户开仓委托的;使用的交易信息系统、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测试的;将交易信息系统与客户的技术系统部署于同一物理设备,将交易信息系统的管理权限开放给客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或者将客户的技术系统直接接入交易所交易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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