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自9月1日起,任何规避缴纳社保的协议都将被法律认定无效。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上星期五(8月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针对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热点争议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解释》规定,若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补缴社保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因未缴社保导致员工医疗费无法报销等实际损失,企业需全额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近两年来,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纠纷等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解释》相关规定是落实中国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

然而《解释》中对缴纳社保的相关规定却引发争议。有舆论认为,强制缴纳社保会加重小微企业负担,并减少劳动者的现金性收益。

此前,部分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与劳动者签订协议,通过现金补贴等方式代替缴纳社保。

北京二中院民五庭法官张玉贤法官提示,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和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终将难逃补缴和补偿责任,而劳动者若为眼前的补助放弃社保,也将丢掉医疗、养老等长远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