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嗅 08月07日 16:08
“又不是没进去过”,不能让校园霸凌者有下一次说出口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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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学生霸凌事件频发,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戒力度和“年龄豁免”问题表示担忧。文章以一起涉及13名未成年人的霸凌抢劫案为例,深入剖析了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分级矫治”机制在实践中遇到的困境。从责令严加管教的柔性干预,到国家监护的介入,再到刑罚边缘的矫治选择,文章详细阐述了不同层级的干预措施及其面临的挑战。特别是,专门学校的资源不足、师资短缺以及家长的观念偏差,导致许多罪错未成年人游离在有效矫治体系之外,凸显了法律执行与资源配置的脱节,以及矫治理念在基层落实中的偏差。文章呼吁应增强矫治的强制执行力,并为专门学校“正名”,以期真正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有效保护与教育。

⚖️ **分级矫治机制的挑战与现实差距:** 我国已建立一套针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分级矫治机制,从责令严加管教到刑罚实刑,旨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然而,在实践中,尤其是在处理如霸凌抢劫等恶性事件时,基层执行层面存在“同案不同判”以及对机制的误读,导致部分未成年人施暴后仅受到轻微的批评教育,未能形成有效震慑,暴露了法律设计与落地执行之间的脱节。

🏫 **专门学校的资源困境与“僧多粥少”:** 专门学校作为罪错未成年人矫治的重要一环,面临着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的“僧多粥少”局面。尽管数量有所增加,但与庞大的需求相比仍显不足,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缺乏符合标准的专门学校。同时,师资短缺、课程体系待提升等资源困顿问题也制约了其矫治效果。

👨‍👩‍👧‍👦 **家庭监护责任与家长观念的阻碍:** 分级矫治机制的有效运作高度依赖家庭监护人的配合。然而,部分监护人缺乏责任感或能力,无法有效履行管教职责,甚至出现“恶意阻挠”孩子接受专业矫治的情况。许多家长视专门学校为“少管所”,宁愿采取逃避态度,也不愿让孩子接受带有强制力的专业矫治,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成为矫治工作的一大障碍。

📢 **舆情与稀缺资源的悖论:** 在现实中,舆情有时反而成为打开稀缺矫治资源(如专门学校名额)的“钥匙”。当恶性事件引发公众广泛关注时,相关部门才可能加快处理或为涉事未成年人安排矫治。这种“舆情驱动”的矫治模式,不仅反映了资源的稀缺性,也暴露出基层在主动作为和预防性干预方面的不足,形成了一个值得深思的悖论。

近期,几起学生霸凌事件持续刺痛民众的神经。施暴者不仅实施脱衣、抽耳光等暴力行为,更嚣张宣称“又不是没进去过,你觉得我们怕你吗?”而当警方通报对13岁参与者刘某乙仅作“批评教育”时,公众再次对“年龄豁免”表示困惑与愤怒——“对于未成年的施暴者,我们只能束手无策?”

这个问题,直指我国当前惩戒链条的断层:当“罪错未成年人分级矫治”机制遇上现实困境。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学生霸凌抢劫和故意伤害案为例,结合全国各地公检法人员的反馈,做简单说明。

中学生小蓉在独自前往补习班的路上,偶遇同校同学和另外几名中小学生在其上下学路线上游荡。自此,他被该团伙频频索要“保护费”的噩梦开始了。被掏空了零花钱、不堪其扰的小蓉将此事告知父亲,其父勃然大怒,此后陪同小蓉上下学且刻意在该路段寻找那群未成年人。

“离谱的是,后来在双方相遇发生口角冲突时,那群问题少年竟然‘摇人’,最后一群未成年人对小蓉爸爸实施抢劫并将他打骨折了。”办理该案件的检察官告诉我。

公安机关很快破获了这起霸凌、抢劫和故意伤害案。梳理此案:14岁主犯小C,在小A等5名中小学学生“把风”“壮场子”的情况下,伙同小B等6名中小学生对小蓉父亲实施抢劫和殴打,另一名17岁职高生小D负责线上教唆及事后转卖抢劫物品。

简单来说,该案涉案罪错未成年人共13名,其中真正实施抢劫或故意伤害的未成年人7名,跟风加入“帮派”的未成年人5名,幕后“指挥”1名。主要涉事者均存在校园霸凌、长期逃课、网瘾等前科,主犯曾被公安机关训诫后仍再犯。

该案覆盖10至18岁未成年人全年龄段,且涉及罪错行为升级链条,有关部门根据涉案未成年人行为严重程度、心理偏常状况、日常表现情况等,依法采取责令严加管教、训诫、专门教育、刑法实刑等分级分类的干预措施,曾是当地分级干预并起到指导作用的典型案例。

第一级:责令严加管教的柔性与困境

司法机关对该团伙中“把风”“跟风混社会”但未参与抢劫伤害或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不予处罚,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8条“不良行为”进行教育矫治。

以小A为例,被批评教育后,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他的家长和所在学校被责令严加管教,小A父母必须接受公检法机关和心理服务中心的“亲职教育指导”和“心理矫正指导”。

例如,公安机关出具《警示通知书》,强制其父母定期到法院参加亲职教育,如拒绝会被处1000元以下罚款;学校对小A放慢教学进度、降低课业难度、在延时时单独补差,并安排心理教师介入,希望其脱离不良环境、回归正常的校园生活;此外,社区还组织司法社工、“五老”志愿者在节假日对其进行一对一监督教育等。

“这部分孩子罪错情节轻微,且该年龄段对家庭的依附性很强,原则上不应脱离家庭环境、需要在亲人配合下干预。”办案检察官告诉我,“家庭管教依靠于监护人的道德、意愿和能力。大部分监护人被孩子不良行为惊醒后,会深刻反省很配合公检法人员进行矫治。但这种柔和的方式缺乏威慑和强制力,遇到极个别没有底线的父母,这条路就走不通了。”

第二级:当家庭失灵,国家监护的介入

“矫正严重的越轨行为,仅靠家庭管教是不够的。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当家庭不能有效履行监护义务时,国家则会依法承担。”检察官的话点出了下一级干预的核心。

例如,该案中的小B已满14岁但未满16岁,他对蓉父实施殴打并抢劫财物,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法但未达刑事犯罪标准,处以“行政拘留不予执行”,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严重不良行为”进行干预。需要强调的是,新修订的《治安处罚法》于2026年1月1日施行,对14~16周岁以及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14~16周岁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执行拘留,也就是说届时类似小B的情况将不再“不予执行”。

在办案人员多次联系小B监护人配合调查,始终无法推进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委托社工围绕小B家庭经历开展社会调查,发现其父母离异,母亲再婚不愿再管,父亲长期酗酒,都不具备家庭矫治的条件。同时期,心理中心对小B进行评估,分析报告显示其存在需要药物干预的冲动型人格障碍。最后,经当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5至7名专家表决,决定将小B送入专门学校进行矫治。

“在专门学校接受封闭式闭环教育,课程包含法治课,文化课,参观监狱、劳动教育改造等实践课。”一名正在参与当地新建专门学校的专家告诉我,“专门学校就是以前的工读学校,很多人以为工读学校取消了,实际上没有。专门学校作为一种特殊教育学校,矫治效果还是非常明显的。”

第三级:刑罚边缘的矫治选择

该案中,14岁女头目小C抢劫致人轻伤,属于触犯刑法但“未满16岁不承担刑事责任”。

“她被判处有期徒刑并交由司法所矫正,”办案人员告诉我,“司法所矫正效果虽好但成本高,她卡了14岁那个点,如果她也能被送入专门学校,那么就能事半功倍。”

江油事件中的刘某甲将被送专门学校,但对于诸如此类的霸凌或者更恶劣的事件,全国存在“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实践。例如,同一违法犯罪行为在甲地会送专门学校,乙地仅口头训诫等。这种差异,有时源于资源,有时源于理念。

第四级:刑罚实刑与未成年犯的矫治

在此案中,职高学生小D的线上教唆殴打和抢劫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十七条,虽未满18岁,但因犯罪时已满16岁,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适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最终从轻判处2年有期徒刑。

在监狱矫治的小丁并非“一关了之”,他将与成年犯区分关押,投入未成年犯管教所,亲属也将参与“亲情帮教”,如每月至少一次的“家庭见面会”。

该典型案件发生在2021年的C市,4年后,该地已有数所专门教育学校且还在新建中,且有配套的青少年违法犯罪联合防范中心、全国示范级的帮教基地,对于罪错未成年人矫治效果良好,展示了分级矫治机制在理想状态下的有效运转。

这说明我国法律对罪错未成年人并非全无应对,而是设计了一套科学机制进行层层干预。然而,江油事件中那句“又不是没进去过”的狂言,又像一记响亮的耳光,无情地抽打在理论与执行的落差上,暴露出矫治体系脆弱的一环。

其中,专门学校作为其中的关键,提到这个话题,多位受访人员的反馈令我五味杂陈:

在谈及江油事件时,C市受访检察官十分愤怒:“有些地方还是一味宽容的老思想,不是没有办法的,送到专门学校,哪会给她一而再再而三欺凌他人的机会?”在他的办案理念里,“放任就是纵容”“惩戒才是真正的保护”。

亦有其他专家坦言:“悄悄说,有些不信奉‘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的头铁办案人员,会将这种孩子送到专门学校关到16岁,如果惩治效果不好或者出来再犯,又直接送到少管所关18岁……”有些话她不能言明,但在多年采写中我已能明确感知——涉及严惩未成年人的判例,因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性及担心引发舆情,不能对外公布更不能高调宣传。

即使有相关报道,也多体现“温情”而收起“牙齿”,加上网络有放大恶性事件而忽略客观报道的特点,因此,这种“幸存者偏差”,让一些未成年人有恃无恐,也让很多民众误会有关部门只会批评教育。

当我转述C市检察官的愤慨时,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受访者颇为无奈。“说实话,我们抓到14岁以下霸凌者,除了批评教育确实没办法啊!又不能关进局子,又没有专门学校!”一名派出所所长如是说,对当地“人口大市却没有一所专门学校”的状况,他显得格外烦闷。

一名受访者甚至直言不讳,“如果这事没有引发舆情,也不会被送入专门学校,因为名额真的太少了,她是因为舆情闹大了‘插队’。”舆情,有时成了打开稀缺矫治资源的钥匙,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深思的悖论。

总而言之,机制设计得科学有效,但现实却如骨鲠在喉:虽然最高检要求“应收尽收”,落地基层时却根本“无校可去”,大量罪错未成年人仍游离在有效矫治体系之外。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专门学校面临着三重困境:

第一,“僧多粥少,旱涝不均”。据2025年3月的公开报道显示,截至2024年底,全国专门学校数量为230所,较2022年底的119所增幅明显,但仍存在供需不平衡问题;同时各地区之间差异极大。以2023年数据为例,上海已有专门学校10所,在校生0.07万人,部分专门学校因生源不足已停止收生。同时期,全国很多省份甚至是人口大省比如河北、山东、内蒙古、青海、甘肃等却没有一所真正符合标准、严格意义上的专门学校;

第二,“资源困顿”。运行中的专门学校也面临着诸多资源困境,不仅体现在专业教官、特殊教育教师和匹配的心理工作者不足的“师资缺口”,要达到“闭环”要求的硬件设施和课程体系的专业性也有待提升。

第三,恶意阻挠。这体现在家长百般阻拦不愿孩子入学的“生源困境”。许多家长视专门学校为“少管所”的别称,宁愿鸵鸟心态忽视孩子在歧途上滑落,也不愿接受惩罚性的、必要的、带有一定强制力的专业矫治,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成为一道无形的墙。

数据来源教育部,截至2022年12月28日

如今,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脉络已从过去的“感化教育”向“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宽严相济政策方面转化。

在国家最高意志的法律和机制方面,‌‌不管是《刑法修正案(第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降至12周岁,还是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告别部分未成年人“行政拘留不执行”时代,亦或是越来越科学严格的罪错未成年人矫治和监护人阶梯式惩戒与支持体系,已清晰传递出“真正的拯救,绝非无底线的宽容”的强烈信号,正努力长出更锋利的牙齿。

然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矫治的成效系于资源。这正是江油事件令人愤慨之处——施暴者那句“进去过”的轻蔑狂言,拷问着矫治体系落地基层的效能。如此恶劣、如此嚣张的霸凌,当地有关部门最初仅以轻飘飘的“批评教育”处置13岁的刘某乙,暴露了典型的懒政思维和对分级矫治机制的误读。这绝非简单的“资源不足”可以搪塞,更深层次是责任担当的缺失与执法理念的偏差。

矫治的威慑力要真正触及灵魂,增加专门学校数量并均衡布局或是关键;也可通过公开成功案例、展示教育成果,为专门学校“正名”,消除误解与歧视,让家长敢于将问题孩子送入其中接受必要矫治,同时也应增强专门教育的强制执行力。

希望刑罚与矫治的威慑力真正触及灵魂,让诸如“又不是没进去过”的狂言,不再有下一次说出口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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