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杜梓因受贿8191万余元,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法院审理查明,杜梓在2002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通辽市委书记,以及自治区党委常委等职务便利,为他人企业经营、工程承揽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
⚖️ 杜梓受贿案一审宣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这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进行非法敛财的严厉惩处。
💰 经查,杜梓在2002年至2015年间,利用在鄂尔多斯和通辽等地的多个重要职务,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总计折合人民币8191万余元,涉案金额巨大。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杜梓受贿犯罪中的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并主动交代未掌握的受贿事实、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积极退赃并全部追缴赃款赃物等因素,因此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杜梓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破坏了经济发展的公平环境,其落马也警示着对权力腐败的零容忍态度。
人民财讯7月29日电,7月29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杜梓受贿案,对被告人杜梓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对杜梓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杜梓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通辽市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通辽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91万余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梓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