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报道了一起因微信处理工作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李女士在标准工时制合同下,利用下班、周末及节假日通过微信处理公司事务,离职后要求支付加班费12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在数字化办公时代,加班认定应以实际劳动内容为核心,而非仅限于工作场所。最终判决公司支付9万元加班费,并强调了对劳动者非工作时间处理工作事务、付出实质性劳动并占用休息时间的保护。文章也指出,并非所有非工作时间的工作沟通都算加班,需区分简单偶发性沟通与实质性劳动。
📱 数字化办公模式下加班认定新标准:法院认为,在电脑、手机等工具普及的今天,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通过微信等方式处理工作事务,如果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并占用了其休息时间,就应当被认定为加班,不应仅局限于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
⚖️ 微信处理工作获法院支持:李女士因在合同约定工时之外,通过微信处理公司事务,离职后成功向公司追讨了9万元的加班费,该判决强调了对劳动者在灵活工作模式下权益的保护。
💡 加班认定的关键要素:文章指出,判定是否构成加班的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外处理了工作事务,是否付出了实质性的劳动,以及这种行为是否影响了其正常休息。简单的、偶发性的沟通沟通不应被视为加班。
📈 劳动者权益在新时代下的体现: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劳动模式日益灵活,此案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在非传统工作时间付出努力的认可,并为处理类似“隐形加班”问题提供了参考。
7月28日消息,据媒体报道,李女士于2021年入职某公司担任高管,合同约定标准工时制。
工作期间,她常在下班后、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通过微信处理工作,2023年下半年,因公司业务调整,李女士离职时要求支付休息日加班费12万元,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在数字化办公场景下,加班认定应以实际劳动内容为核心标准,最终判决公司支付9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业内人士指出,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对于非工作时间的隐形加班问题,不应局限于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外处理工作事务,是否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
当然,不是所有“居家办公”“微信办公”都算加班,若是简单沟通,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未影响劳动者生活休息,则不应认定为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