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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收费审批信息,有何规定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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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高速公路收费期满后继续收费,引发公众质疑。相关部门拒绝公开收费延长批复信息,称按规定不予公开,此举引发热议。该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原定至2024年6月30日,因国家免费政策影响,经重新核定延长至2025年9月17日。公众质疑政府信息不透明,要求公开相关文件,强调信息公开是法治政府基本特征。

😟收费期限延长:该高速公路原定收费期限至2024年6月30日,因国家免费政策影响,经重新核定延长至2025年9月17日,总体收费期限未变。

📜法规依据: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按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回报原则确定,最长不超过25年(中西部省份不超过30年),需省级政府审查批准并备案。

🚗信息公开:相关部门以‘有关规定’为由拒绝公开收费延长批复信息,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最终行政决定应公开,公众有知情权。

🏢政府责任: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基本特征,高速公路收费延期决策应公开决策过程及依据,增加公众参与,维护政府公信力。

🔍法律诉讼: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市民已提起行政诉讼,期待法院支持公众知情权,判决交通运输部门公布相关信息。

2025-07-15 12:00:00

近日有媒体报道,四川一高速公路在原收费期满后仍继续收费,有市民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公开收费延长的批复信息却被拒绝,相关部门称相关信息按有关规定不予公开。在很多省份,收费公路收费相关的批复都是主动公开的,此举不出意外引发热议。

据报道,这条长15公里左右的市域内高速公路,目前在四川省交通厅官网公布的信息中,其收费起止年限是到2025年9月17日止。但根据2022年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开回应网民咨询时的信息,该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自1998年12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

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公路的总体收费期限未变,因为国家近年来的免费政策,导致原定收费起止时间没有达到法定收费年限,按照规定重新核定了收费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17日。既然重新核定了收费日期,相关文件也应当公开。但四川省相关部门并没有公布相关文件,只是悄悄地更改了收费截止日期。政府信息不公开不透明,难免让人怀疑,延长收费到底有没有合理的理由。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中西部省份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得超过30年。这些“法定收费期限”,指的是最长收费年限,并不是每条公路都必须收够这么多年,实际的收费期限,应按照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回报的原则来确定。如果因为国家政策变化原因(比如后期增加了免费通行时间),导致在原定的收费期限内无法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回报,延长收费期限不是不可以,但是应该按照法定的程序来更改收费截止日期。

而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应由省级政府审查批准,批准之后,还要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对于城北出口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此前曾公开表示截止到2024年6月30日,现在却变成了2025年9月17日,延长了一年多。高速公路收费期限一旦审批通过,就成了有效的政府公文,有着法律效力,如果要调整,也需要按照相同的审批程序由省级政府审查批准。

这个过程,肯定涉及相关的公文。这些批复信息,在很多省份,都是主动公开的,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包括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的批复信息,都可以查到。而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的官网上,却找不到这些批复信息,公开的只有收费信息,当市民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又以“有关规定”为由拒绝公开。当地相关部门有必要解释清楚,这个“有关规定”到底是什么规定。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了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政府信息应该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尽可能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对于不予公开的信息,条例有明确的限定,包括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等等。另外,行政机关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也可以不予公开。按照这个规定,高速公路公司向省政府申请延长收费期限的请示或许可以视为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是省政府最终的批复,却不应该被视为过程性信息,而是最终的行政决定。这个最终决定是涉及广大车主切身利益的,当然应该公开。车主有权利知晓收费期限延长的原因是什么,而不是只被告知延长到何时。

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政府信息公开是法定的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措施。中央多次发文强调,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公开内容要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府信息公开,不仅仅要公开最终的行政决策结果,决策过程也要公开,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应该扩大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在决策前就要公布决策草案及其依据,通过座谈听证、调查研究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增加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而决策做出后,也应及时公开。

而高速公路收费延期这一决策,影响到公众的切身利益,并且也没有涉及国家秘密等不能公开的原因,理应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市民,已经提起行政诉讼。公众期待,法院能依法支持公众的知情权,判决交通运输部门公布相关信息,维护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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