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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蒙阴县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婚礼陪嫁引发的离婚财产纠纷案。徐某与胡某婚后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徐某主张其母婚礼上公示的40万元及轿车为个人赠与,但法院认为,由于公示牌未明确排除胡某的共有权,且徐某母亲的书面说明形成于诉讼期间,缺乏其他客观证据支持,因此认定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案凸显了婚前财产约定的重要性,以及在赠与财产时明确归属的必要性。
👰♀️ 案件背景:徐某与胡某于2023年1月结婚,3月举办婚礼,徐某母亲在婚礼上公示陪嫁40万元及轿车。婚后因感情不和,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陪嫁财产为个人赠与。
⚖️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徐某母亲的公示牌内容仅载明“陪嫁”而未明确排除胡某的共有权,且徐某母亲的书面说明形成于诉讼期间,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佐证,因此认定涉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关键争议点:本案的核心在于陪嫁财产的性质。徐某主张为个人赠与,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胡某则认为,未明确约定的陪嫁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法律启示:此案强调了婚前财产约定的重要性。在赠与财产时,应明确约定财产归属,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举证责任在于主张方,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
月9日,山东蒙阴县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则案例:徐某(女)与胡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2023年3月,二人举办婚礼,徐某母亲在婚礼现场手持公示牌,牌上写着:“陪嫁40万元及轿车一辆”。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徐某于2024年10月向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其母在婚礼上公示的40万元及轿车系对其个人的赠与,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胡某辩称,陪嫁财产系婚后取得,且未明确约定归属,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蒙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该行为系对徐某个人的赠与,并提交其母书面说明佐证。被告则认为赠与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公示牌未明确“仅赠与徐某”,应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本案中,徐某虽提供了婚礼现场照片视频,但牌子内容仅载明“陪嫁”而未明确排除胡某的共有权。徐某母亲出具的书面说明形成于诉讼期间,缺乏其他客观证据印证其单方赠与意思,原告举证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综上,法院认定涉案40万元及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