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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路边停车千次4年欠费万元 车主不还被起诉!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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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双流法院审理了一起路边停车费纠纷案,车主小明因近千次未缴费被诉。法院认为交通公司有权收费,车主举证不能需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判决支付1万余元停车费及利息。该案例引发对路边停车收费合理性的讨论。

🚗 承包单位有权收费:依据当地条例,交通公司作为收费管理人,有权收取临时占道停车费,即使车位仅画线未投入设施。

📜 法律依据明确:法院审理依据当地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条例,认定交通公司收费权合法,车主未缴费属违约行为。

🛠️ 车主举证责任:车主虽认为证据不足,但未提供反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 已知缴费义务:车主曾收到收费票据,表明其知晓路边停车需缴费,长期不交构成故意违约,应承担支付费用及利息责任。

⏳ 长期不缴后果:长达四年的欠费行为,法院认定车主故意违约,判决支付所欠停车费及利息,体现法律对公共秩序的维护。

快科技7月11日消息,大家都有路边停车的需求,但有些路段路边停车还要收费,一些车主认为,路边车位属于公共车位,且只画了条线,没有任何停车设施投入,承包单位不应该收费,于是就有人不交路边车位费。

但从法律层面来讲,不交路边停车费是否合理呢,成都双流法院近期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

据报道,从2020年12月至2024年9月期间,一车主在路边临时占道停车场(点)近千次停车,均未缴费。

后车主将其车辆依规报废,也未补缴停车费,交通公司遂将小明诉至双流法院,要求其支付所欠停车费共计1万余元。

车主辩称,其已缴纳车船税、交强险等税费,交通公司无权收取停车费用;且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实际停车时长,故不认可交通公司的收费金额。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当地机动车停车收费等管理条例,可明确案件里所涉交通公司系双流区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管理人,故交通公司有权收取案涉车辆在相关路面停车区域内停放所产生的费用。

庭审中,交通公司提供了案涉车辆停车欠费明细,车主虽不予认可,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车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而车主认可自己曾收到停车收费票据,说明其已知将车辆停放于路边车位需缴费及车辆欠费情况,但其在长达四年的时间内并未缴纳停车费用,系故意违约,应承担支付所欠停车费及相关利息的违约责任。

双流法院依法判决车主支付交通公司停车费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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