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谬误是一个有缺陷的论证,是推理中的一个错误。一个非形式谬误是基于论证内容的推理错误。我们区分3类、19种主要的非形式谬误,三类谬误是:(1)相干性谬误,(2)预设性谬误,(3)歧义性谬误。
相干性谬误
论证的前提提供相信结论为真的理由。如果论证是可接受的,那么前提与结论之间必定有一些联系。前提必须是与结论相干的,前提必须表明或试图表明结论是真的。当前提不能给出相信结论为真的理由时,就出现相干性谬误。
诉诸无知
令p是一个命题,一个诉诸无知论证的典型表现形式如下:1.我们不知道(或没有证据显示,或几乎没有理由相信)p是真的,因此p是假的。2.我们不知道p是假的,因此p是真的。
上述论证中有一个缺省的前提,对于第一种情况,缺省的前提应该是:如果p是真的,那么我们知道p是真的。
一般而言,你不知道一个陈述是真的(或假的)的事实并不能使你知道这个陈述是真的(或假的)。
如被追问,提出论证的人必须能够证明那前提是真的。举证责任,即证明前提为真的责任,总是在论证提出者一方。
诉诸不当权威
如果一个论证错把某人或某事物当作某领域的权威而实际不是,那么该论证就犯了诉诸不当权威谬误。
人们诉诸周知时,往往是诉诸普通的但未确证的信念:它们是有另一种伪装的传闻。与此紧密相关的是诉诸公众意见的权威。这是一种从众论证。它常被认为总是诉诸情感。
传统或习惯可能是一种可疑的权威。不能从某事总是那样处理的就推出那样去处理那件事就是正确的。
人身攻击
如果一个论证在回应一个论证时,攻击给出论证的人的可信性,而不是该论证的可信性,那么它就是人身攻击论证。
人身攻击论证有几个变种,没有一个是原论证的决定性反驳。不过在有些情况下,这样的反驳也许是有理由的。
一个诽谤型的人身攻击论证通过攻击论证人的品格而不是所提出的论证来回应一个论证。诽谤型的人身攻击在政治领域是司空见惯的,常被称为“泼脏水”。
一个环境性的人身攻击论证回应一个论证时诉诸某种情境,被攻击者从那个情境中发现他自己成为其论证不可信的一个理由。
有时一种对论证的回应,它暗示论辩者的行为与她的行为不一致。这称为“你也”。如果一个人不遵照他自己的建议做,只能表明他的意志薄弱,但是那与他提出的论证不相干。
诉诸情感
一个犯了诉诸情感谬误的论证具有如下形式:如果相信命题p是真的使我“感觉良好”,那么命题p就是真的。而且相信命题p是真的使我“感觉良好”。因此命题p是真的。
将结论建基于诉诸情感并不能表明结论是真的。对结论一味地诉诸情感可能导致把结论当作追求的目的而不问达到它的手段。
诉诸怜悯
诉诸怜悯谬误是把对不幸情境的情感反应作为以某种方式相信或行动的理由。这种情感反应不是做任何事的理由,即使它使你以某种方式行动。由于不是行动的理由,一种情感反应不能作为论证的前提。
一个得到认可的道德的或程序的原则的标志是它具有普遍适用性,也就是适用于所有同类的情况。错误的诉诸怜悯不具有一致的普遍性。
诉诸威力
如果一个论证包括隐蔽的但无根据的(不恰当的)威胁,那就犯了诉诸威力的谬误。有些诉诸威力是合法的。有些事例看似诉诸威力其实是忠告。
结论不相干
如果一个论证得出的结论不是前提所启发的,它就犯了结论不相干的谬误。如果一个论证以关于更大的或不同目标的动人概括来隐晦话题,那就犯了结论不相干的谬误。
有一类犯结论不相干谬误的论证被称为“红鲱鱼”。该类论证总是在回应另一个论证时给出。它没有攻击原论证的前提。它讨论一个也许与原论证有关的不同话题,用这个话题的结论作为拒绝原论证的理由。
另一类犯结论不相干谬误的论证被称为“稻草人”。它歪曲原论证。它或者不正确地宣称原论证假设了一个添加的前提并攻击那个假设的前提,或者宣称其结论强于或有所不同于所陈述的结论并攻击那个假定的结论。
预设性谬误
当一个论证作了不是语境所保证的预设时,预设性谬误就出现。在一些情况下,它假定了论证的结论;在另一些情况下,则假定了所有已表达的相关信息。
复杂问语
一个复杂问语是一个问题,它假定了另一个问题已被回答。一个错误的复杂问语为基于回答那个假定问题的结论提供了根据。对所假定的问题的回答使回答者陷入困境,或者对所假定的问题的回答是假的。
复杂问语真正说来是谬误的根据,其本身不是谬误,因为它不是论证。然而由于它的回答为一个论证提供了根据,传统上它也被置于非形式谬误之列。
虚假原因
当一个论证错把不是原因的事物认作原因时,它就犯了虚假原因谬误。
事件的原因总是先于该事件或者与该事件同时出现。然而并非所有在时间上先后发生的事件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要证明这种因果关系存在需要有一个很普遍的模式。
有时原因不是惟一的,而是一个因果链条:A导致B,B导致C,最后导致D。在所谓的“滑坡谬误”的论证中,事情开始是很单纯的,但是沿着链条前进,事情逐渐变得越来越糟,就像你从斜坡上滑下来那样。在这种情况下,你同样需要询问所宣称的因果关系是否真实。
窃取论题
如果一个论证把它着手证明的结论假定为一个前提,那它就是窃取论题。论证的结论断定的是与前提相同的命题,只是表述不一样。
一个窃取论题的论证是一个有效的演绎论证。如果它的前提是真的,那么它也是个可靠的论证。问题是一个命题即使是真的也不能为它自身的真提供证据。由于前提和结论断定同一个命题,前提不能为结论的真提供证据。因此这是一种谬误。
有一个论证链条,其中一个论证的前提是链条中后来的一个论证的结论。这种情况称为“循环论证”。
性质词语是一个描述性形容词、名词或短语。如果论证的前提使用假设了结论中所断定内容的词语,那么该论证就是通过一个性质词语窃取论题。
偶性
我们时时从一般真理和一般原则出发进行论证。偶性的谬误产生于下列两种情形:(1)论证所诉求的一般断言是假的;(2)在大多数情况下成立的一般原则被应用于并不适用的情况。
一个“老套子”是一种虽说是普遍做出的但是关于一类人的假的一般断言。老套子的一个变体是基于个人的来源地,这有时被称作“来历谬误”
轻率概括(逆偶性)
如果一个论证所得出的一般性断言(不管是普遍的还是统计的)基于不充分的证据,特别是当支持这个概括的样本是非典型的时候,那它就是犯了轻率概括谬误。
如果一个论证犯了偶性的谬误,那就有一个前提是一般性陈述。问题出在该命题或者是假的或者被误用。如果一个论证犯了轻率概括谬误,那么那个一般性陈述是结论。问题出在前提无法支持结论。
隐藏证据
讨论一个主题,总是至少有两个方面要考虑。如果一个论证忽视它所维护的结论的对立面的证据,那它就犯了隐藏证据谬误。
假二分法
一种普通的演绎论证形式叫做选言三段论。令p和q是可用任意陈述替换的变元,它是具如下形式的论证:或者p真或者q真。而且q不真。因此q真。
第一个前提被称作选言前提。如果一个选言三段论的选言前提是假的,那么它就犯了假二分法谬误。我们经常面临在两个选项之间作选择,而当时还有其他选择。
歧义性谬误
语词和语句往往具有歧义性和多义性,通常我们不难确定所想表达的含义。如果一个语词、短语或语句的含义在一个论证过程中游移不定,并且结论的可接受性依赖于这种含义转移,那么该论证犯了歧义性谬误。
一词多义
歧义就是在两个含义上使用一个语词。如果在论证过程中语词或短语的含义有所转移,那么该论证就犯了一词多义谬误。
歧读
当一个有歧义的陈述充当一个论证的一个带有使其为真的解释的前提,而结论是在使那个前提为假的理解下推出的时,就犯了歧读谬误。
重读
当一个论证中的意义随着它的语词或部分重音的变化而变换时,它可能是欺骗性的和无效的。当一个论证中的一个前提的表层意义依赖于一种可能的重读,而从它得出结论则依赖于对相同词语作不同重读的意义,它就犯了重读谬误。
一类重读谬误源于引语。引语离开语境或不完整都会改变它的意思。这种谬误可能会出现于不经心。类似的歪曲见于图画表达。
合举
如果一个论证不正当地推断,对一个整体的部分成立的性质适用于该整体,或者对一类成员成立的性质适用于整个类,它就犯了合举谬误。
一类合举谬误混淆了一个普通词项的“分举(分散)使用”和“合举(集合)使用”。当一个词项指称一群或一类对象中每个个体成员的属性时,是分举使用的。一个词项,当它指称当作整体的那个群体(集合)中的成员的属性时,是合举使用的。当推理是从对一个分举地看的词项成立的什么推出对一个分举地看的词项成立的什么时,就出现这类合举谬误。
分举
如果一个论证非法地宣称一个对整体成立的词项对部分也成立,或者一个对一类事物成立的词项对那个类中的一个成员也成立,它就犯了分举谬误。
在轻率概括谬误中,人们从一类事物中某些非典型成员具有特定的属性,推论这类事物的所有成员分举地都具有那个属性;在合举谬误中,人们论证,由于那个类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那个属性,因此那个类本身(合举地)具有那个属性。在轻率概括中,所有的谓述都是分举的,而在合举谬误中,推理的错误在于从分举的谓述推到合举的谓述。
在分举谬误中,我们论证,由于一整类本身具有一个给定的属性,所以它的每个成员也具有那个属性。因此分举谬误在于推论。但是在偶性的谬误中,我们论证,因为有些原则是普遍适用的,所以不存在它会不适用的特殊场合。
偶性和轻率概括是预设性谬误,其中我们假定了没有正当理由支持的东西。这包括不恰当地从一般陈述或原理出发的或者达到它们的推理。合举和分举谬误是歧义性谬误,它们源自词项的多重用法和意义。这包括关于整体或部分以及类或成员的不恰当的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