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 04月22日 23:55
新疆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受贿逾8亿人民币 一审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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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因受贿超8.22亿元人民币,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鹏新被指控在1999年至2023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法院认为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但鉴于其有未遂情节、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判处死缓。李鹏新将面临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案件反映了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深入。

💰 李鹏新被控受贿超8.22亿元人民币,涉及矿产开发、企业经营、干部任用等多个方面,时间跨度长达24年,利用担任多地重要职务的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

⚖️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鹏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院认为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但考虑其有坦白、退赃等情节,酌情从轻处罚。

🔍 李鹏新曾长期在青海、内蒙古和新疆任职,2016年出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2021年7月卸任。此次判决是对其严重腐败行为的法律制裁,也体现了中国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

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被控受贿超8.22亿元人民币(下同,1.47亿新元),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据央视新闻报道,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星期二(4月22日)一审公开宣判李鹏新受贿案,对李鹏新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追缴在案的李鹏新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23年,李鹏新利用担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书记、格尔木市委书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书记,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青海省副省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矿产开发、企业经营、干部任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8.22亿余元。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鹏新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李鹏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孳息绝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同时,根据李鹏新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65岁的李鹏新是山西神池人,曾长期在青海、内蒙古和新疆任职。李鹏新在2016年出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后兼任党委秘书长、自治区教育工作委员会书记等,并在2021年7月卸任自治区党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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