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与最高法联合发布案例,引发关注。某保安公司因保安李某跳槽至另一家保安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索赔20万元。然而,法院最终驳回了该公司的诉求。本案涉及劳动合同、竞业限制等法律问题,明确了竞业限制的适用条件和经济补偿标准,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也提示了用人单位在制定竞业限制协议时应谨慎,并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一名月薪3500元的保安李某,其与原保安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包含了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约定,李某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在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否则将承担违约金20万元。
📜**争议焦点:** 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属于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李某认为其作为普通保安,不了解也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不应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而原保安公司则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驳回了原保安公司的索赔请求。这表明法院认为,对于普通保安而言,其工作内容和性质通常不涉及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因此不应强制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法院的判决也强调了竞业限制协议的适用条件,即必须与劳动者的职位、接触的商业秘密等相符。
4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法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一保安因违反所谓竞业协议,被保安公司索赔20万元。 案情显示,某保安公司主营业务是给商业楼宇、居民小区提供安全保卫等服务。2019年3月,某保安公司招聘李某担任保安,双方订立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工资为每月3500元。劳动合同约定保安的主要职责为每日到某商业楼宇街区开展日常巡逻安保工作,同时内附竞业限制条款,约定“职工与某保安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年内不得到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职工离职后某保安公司按月支付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0%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职工若不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为20万元”。 2021年3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李某未续订劳动合同并入职另一家保安公司担任保安。某保安公司认为李某去其他保安公司担任保安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李某认为自己作为保安,不了解也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自己不是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某保安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月薪3500元保安跳槽,公司以违反竞业协议索赔20万元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