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肯定两位女士(前妻、未婚妻)身材、气质俱佳;倒是先生看起来些许呆板,不知道是不是劳累过度导致的。
另外我也注意到,不光虎扑、包括一些其他网络平台的用户的议论都集中在这个行为是否“犯法”。犯法这个提法蛮好,即包括了行政违法,也当然有刑事犯罪的含义。我认为,这个行为肯定不构成犯罪,大概率也不构成违法。之所以是大概率,是因为某些行政机关执法过于随意,殊难预测;还有一些类似口袋罪的行政违法名目,也是防不胜防。行政法并非专长,这里就简单分析一下刑法。
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可能涉嫌两个罪名,重婚罪和聚众淫乱罪。
1,《刑法》(2023)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登记条例》(2024)第4条第1款,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也就是说,刑法258条“有配偶”及“结婚”的表述,原则上均应当是指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办理的法定婚姻,而非事实婚姻。
然而,最高院1994年2月发布了《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该《批复》虽然已经于2013年失效,但仍然被各地法院频繁引用;该批复中提及的“同居生活”明显是指后婚,而没有对前婚作出解释和限制,因此《刑法》第258条中,前婚指法定婚姻,而后婚包括法定婚姻和事实婚姻。
在重婚罪的辩护中,争议焦点往往是后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这里不展开,本案也未涉及。本案中,3人婚礼中的两位女士在预计举行婚礼的时点,与男性当事人均无法定婚姻关系,即本案3位当事人均无“前婚”,因此自然不构成重婚罪。
2,《刑法》(2023)第301条第1款,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第41条,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如果仅对上述法条和规范性文件做文义解释,似乎当事人构成本罪。然而,该罪名出现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由此可见,即使在立法者心中,聚众进行性行为要构成犯罪,应当是侵犯了社会公众的性羞耻心和公共秩序。
本案中,截至目前并没有3人的性行为细节、画面、声音等信息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所知晓的情节,因此不能构成本罪。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