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始看到这个事件的时候自己是惊讶的,因为砍人绝对是不对的,所以先入为主的认为法官是可能有错(甚至没错)但被过分的报复了,但由于近年患者报复医生之类的类似事情太多了(叠甲,这个比做法官与原被告关系不很恰当),所以具体事件我也没细致了解。等到网络舆论发酵后,我才发现居然有这么大影响。我看了一些些的讨论后,其实不是很能理解大家争议的点在哪。(叠甲,我只看过一些网上讨论,没有完整看过确凿的事件调查,采访之类的证据,所以遗漏的东西请大家告知,一起来讨论,轻喷轻喷)
我个人看到网上争议比较大的点包括
一,9000 和1.2w和1.8w的讨论
首先明确这几个数字哪里来的。9000是实际判的,1.8w是老人主张的,1.2w是保险在协商时愿意出的。9000的实际组成后文再谈。
我第一个疑惑和想反驳的点是有人认为应该在1.2-1.8之间判。1.8是当事人主张的,正常来说肯定是偏高的嘛(有疑问欢迎讨论),根据不告不理原则,不超过1.8没问题。但1.2是在调解协商阶段保险愿意出的钱,专业人士是不可能认为一定要>1.2。如果1.2是在庭审中保险答应的,那专业术语叫自认,法院无需查明可以直接以此为基础判。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过程同样类似于自认的行为在实际审判过程中是完全没有效力的。原理上说就是调解协商为了息事宁人,双方有妥协是正常的,如果能作为裁判依据,那可能出现假意调解协商骗取不当诉讼利息。因此,既然被告没有自认行为(当然不知道庭审有没有),那实际应该判决的范围是0-1.8。那就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老人实际损失多少就判多少,最终判了9000至少是符合最基本的要求了吧,而不是所谓的一定要高于1.2。
二,关于9000的计算和时间计算
首先,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我记得实际上在有标准的,确定的。说错请指正)医疗费,护理费是绝对能由医院证明的,这个讨论空间也少。
主要争议是误工费。误工费计算方式我印象中司法解释是“住院时间加医嘱时间”(说错请指正),当然如果超出这个时间确实仍然无法工作,并且能够证明的,法院也应该支持。在这个事件中,很多人都在质疑法官以出院时间作为误工时间,但我认为质疑空间不大。暂且先不论老人的住院时间什么15还是29之类的(认为这个很重要也欢迎讨论)。在我们外人无法知晓医嘱证明仍需多休息多少天和老人是否提供证据证明受伤已经影响工作多久的前提下,将误工时间结束定在出院时间是合理的。如果没有医嘱和证据,那依照常理与法理,法官不知道实际休息了几天情况下,依照现有能明确证明的休息时间判争议不大。
可能有人说老人是打零工的出院后不能马上找到工作也算误工。那假设老人没有受伤,他能不能找到工作不是本来就是未知数吗?没有受伤时如果没找到工作找谁陪?况且,我以小人之心想,我是打零工的如果找不到工作能算误工,那我就故意不找不就等于白嫖赔偿了?所以以我目前看到的信息,出院时间即误工时间好像也没办法深入讨论。
肯定有人要说法官次次都这么计算,给保险省钱了,绝对受贿啦之类的。我都懒得说了,既然这个案件是这个原理那每一个都是这个原理啊。先不管受贿问题,在我们外人看不到证据的前提下,就按照出院判究竟什么深入讨论的空间呢。
我上述所有分析都是建立在目前能够看到的信息只上,没有参杂网上各种猜测,因为我疑问的就是我所看到的很多讨论是关于上面两点,我是觉得完全没有一直争论的空间啊。我觉得更有讨论的价值应该是社会为什么矛盾会激化到这种程度,和信息公开问题和程序。而不是纠结于那些不靠猜测就不能进一步讨论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