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与员工出行相关的民事案件,引发社会关注。该案中,某水泥公司禁止员工骑摩托车上下班,但因公司通勤车无法覆盖员工郎某的居住地,且当地也无其他公共交通工具,郎某遂骑摩托车上下班。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引发劳动争议。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败诉,认定其限制员工出行自由的规章制度无效。此案强调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在合理范围内,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司法保障。
🛵 郎某所在的水泥公司规定禁止员工骑摩托车、电动车上下班,否则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通勤车无法到达郎某居住地,且当地无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 郎某在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行驶证并购买保险后,骑摩托车上下班,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郎某申请劳动仲裁并胜诉。
🏢 涉事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公司相关规定无效。
💡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应在合理范围内行使,不得以规避自身法律风险为目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 法院的判决回应了劳动者的出行需求,规范了用人单位的过度管理行为,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司法保障。
4月10日消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公众号发布2024年度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件,其中一个案例与员工出行有关。
据报道,郎某是某水泥公司员工,这家公司规定,禁止员工上下班驾驶或搭乘摩托车、电动车等安全性能相对较差的交通工具,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因公司通勤车行使路线并不经过郎某家所在的镇,且该镇也无客车直达公司所在地,郎某遂在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驾驶摩托车上下班,公司发现后通知郎某解除劳动关系。
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涉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郎某的请求,公司不服,遂起诉至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用人单位应在合理范围内行使用工自主权,不得以规避自身法律风险为目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案中,审理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制定的限制员工出行自由的规章制度无效,进而对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否定性评价,回应了劳动者朴素的出行需求,规范了用人单位“任性越界”的过度管理行为,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