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要搞薪资结构调整,说是调整实则降薪,把原本的底薪砍成60%,剩下20%的职等和20%的绩效。绩效是如果被打D就三个月都🈚了,评价标准是按照你直属上级的评分+公司经营情况,说到底就是老登一张嘴的事;另外20%职等有没有着落也还没有准信。
决议还在表决阶段,但是通过基本上是板上钉钉了(因为工人代表领导层占多数)
我已经表达了两次反对意见(均有留存)。另外留证了:打卡记录;工作记录;周报;工资条。
目前的计划是等调整真正推行下来拒签合同,能和平解除当然好。如果公司威胁“不签就走人”,并且不给我安排工作,我就还是继续打卡上班,每天把工作内容同步到hr邮箱,证明我没有自己旷工,免得被打成消极怠工无理由解约。
请问我司这样的调整是不是满足仲裁条件了?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点么?在此谢过热心的jrs,福利就上自家的猫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