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扑-热帖 03月11日 15:35
惊!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律师费竟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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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出借方诉求偿还本金、利息等。法院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律师费主张于法有据,因有合同约定及相关证据,同时探讨了律师费是否属其他费用范畴。

🎈原被告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按约履行义务

💡法院认为律师费是出借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非借款成本

📄律师费获支持因有合同约定及聘请律师的相关证据

🤔对律师费是否属其他费用范畴存在不同认识

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理一起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是上诉案件,双方当事人签署《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了利率,但到了约定的时间,借款人并没有按照约定还款,为此,出借方即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借款方偿还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律师费。

首先,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律师费是否支持的问题。法院认为,利息、逾期利息等其他费用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自愿认可并支付的借款成本,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对价,而律师费是借款人违约后,出借人为了获取权利救济,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期望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其他费用”的范畴。但本案中,律师费获得主张的原因有:1.合同约定“贷款人因行使上述追索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2.有聘请代理律师的代理合同、代理发票、支付记录等证据后,一审法院认为律师费的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律师费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第二十九条中的其他费用的范围,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认为律师费不应包含在其他费用中,律师费用是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另一种认为律师费用包含在其他费用中,既已支持按照利率上限计算利息等费用,不应再单独支持律师费用。

该条款的设立,旨在规范民间借贷秩序,规避民间借贷秩序,规避民间借贷当事人为设置管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其他费用,变相提高借款利率,这些费用虽然名称不同,但实质上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对价。当事人约定其他费用主要目的是为规避关于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定,而律师费是为了获取权利救济,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对价,因此,不应将律师费用纳入上述法条中“其他费用”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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