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翟星理 2025-01-13 12:34 广东
▲2025年1月8日上午,江苏宿迁市宿豫区来龙镇光明村热闹非凡,村民们齐聚一堂,领取刘强东派送的红包。(视觉中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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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政策咨询电话12366回复南方周末记者称,目前,税务机关已关注到刘强东向当地村民派发红包的事情,具体情况还在核实了解当中,所涉个人所得税问题无法进行准确答复。
“如果征税,不仅会对个人正常社交行为造成过度税收负担,实际征管中也难以实现应收尽收。”吴小强说,税收的征收不应损害公序良俗,个人派发的现金红包不需要缴税这一共识,体现了税收政策在平衡税收征管与公序良俗之间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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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南方周末记者 翟星理
南方周末实习生 陶语嫣
责任编辑|钱炜
这不是刘强东第一次向乡邻派发大额现金红包。但2025年1月初的回馈乡邻举动,却引发了一个讨论,并成为舆论热议话题:受赠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什么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是否所有具有偶然性质的所得都算“偶然所得”?这些问题长期有争议。在税务实践中已经发生过此类引起争议的事件的前提下,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税务实践层面,都没有彻底解决这个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之后,学术界关注到“偶然所得”存在界定不清、适用范围扩张等问题。2018年修订的个税法和个税实施条例,原本已废除“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之条款。但一年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纸公告,将部分“其他所得”重新纳入“偶然所得”。
刘强东是京东集团创始人。仅就他此次回馈乡邻活动而言,有受访学者指出,个人之间赠与现金,受赠人的所得不属于中奖、中彩、得奖性质,也不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各类文件明确的应按偶然所得征税的13种情形中。个人受赠大额现金红包,虽然的确具有偶然性,“但它并不必然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当中的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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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已关注
《潇湘晨报》报道,2025年1月8日一大早,在刘强东的老家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来龙镇光明村,刘强东为乡邻送来了老年手机、电动自行车、助听器等年货。
活动现场图片显示,刘强东在2025年1月7日发出一封写给老家乡亲的拜年信:为村里6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准备了1万元的现金红包,为自己在光明村读小学时所有在校老师,每人准备了10万元的现金红包。拜年信的落款是刘强东。
据报道,有运钞车和警车将现金送到了光明村现场。光明村党委书记张立新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次年货发放村里1500户,家家都有份。光现金红包就发了1500万元,总金额超过了3000万元。
这不是刘强东首次回馈乡里。根据公开信息,2015年春节,刘强东携妻子回到老家,给全村650余名6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发了一万元的“春节特别红包”。2018年,他为全村800多户人家送去春节大礼包,包括鸡鸭鱼肉和家电等生活用品。2024春节,刘强东给村里送了羽绒服、坚果礼盒等年货,每户价值3000元左右。
除却逢年过节时的“年货”赠礼,刘强东对家乡建设也有所回馈。他出资为村里修桥铺路,建幼儿园,修建了长2.5公里的柏油马路“光明大道”,为村民出行提供便利。刘强东在宿迁市的产业投资、带动就业、教育支持等领域,亦多有助力。
但在2025年的乡情回馈活动中,大额现金红包“涉税”的问题却成为另一个关注焦点。
有媒体报道称,对于受赠者而言,大额现金红包系偶然所得,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也有媒体通过咨询税务机关获知,个人派发大额现金,对受赠者而言无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南方周末记者致电宿迁市税务局,该局未直接回应。
江苏省税务局政策咨询电话12366回复南方周末记者称,目前,税务机关已关注到刘强东向当地村民派发红包的事情,具体情况还在核实了解当中,所涉个人所得税问题无法进行准确答复。政策层面有涉及网络红包的相关文件,“但是刘强东发红包的情况没有办法完全比照网络红包的条款,所以可能需要当地税务去做后期了解核实。刘强东发红包难以判断是否属于偶然所得,需要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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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不了了之的争议
收红包要不要交税,类似的问题也长期困扰着大众。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显示,2023年5月25日,有浙江居民留言询问称,“我送朋友现金或礼物,我朋友是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2023年5月30日,浙江省税务机关回复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共有9类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回复还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2023年8月,江苏省南京市就发生了一起因“偶然所得”要征税而引起争议的事件。
《极目新闻》报道称,2023年8月30日,江苏南京市江宁区百家湖西花园小区业主龙先生领取了小区业委会发放的200元公共收益红包福利。但此前一天,小区业委会却收到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的通知,称该笔收入系业主偶然所得,每户业主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即40元。
当时,该小区业委会相关负责人对媒体解释说,小区公共账户上的钱是多年收益累积的,应是前物业完税后按照比例分给小区全体业主的,是税后收入,无须再缴税。
而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却认为,发放红包福利属于偶然所得,每户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40元,并向业主委员会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还让业委会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
2025年1月12日,该小区时任业委会一位成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当时税务局要求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在当时的业委会与原来的物业公司有矛盾的背景下,有人将此事举报至税务局。
他还查询过税务部门的规定,“偶然所得”中一种典型的情形是中彩票,但中彩金额1万元以下免征个人所得税。“那发200块钱为什么要征税?况且我们这个200块钱还不是偶然所得,是小区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进入小区业主的公共账户之前已经由物业公司代为缴纳过相应的税款了。”他说,当地税务部门至今没有就当时的分红征税,此事不了了之。
2025年1月8日上午,江苏宿迁市宿豫区来龙镇光明村村民们领取刘强东送来的“年货”。(视觉中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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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明确规定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国际化发展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数字税收研究所研究员吴小强对南方周末记者分析,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9类所得项目中没有直接列举受赠所得,对于个人之间赠与现金,受赠人取得的所得,与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应税所得项目比较相关的是“偶然所得”项目。
吴小强说,个税实施条例中关于偶然所得的表述,虽然有“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但在实操中,按偶然所得项目征税一般就是中奖、获奖、中彩的所得,以及财税政策明确规定的所得,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各类现行有效文件明确规定了13种按偶然所得征税的情形,包括中奖、获奖、奖励、博彩、商业性质随机赠礼、担保收入、受赠房屋等,其中并没有接受个人赠与现金这一情形。
在税务实践中,企业向个人的现金赠与行为根据不同情形如何征税较为明确。还有一种情形是企业对个人的现金赠与,如果赠与行为本身和商业推广无关,“现行政策里并没有明确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吴小强还强调,无论对于企业还是企业家个人,在税务实践中,对于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无法税前列支扣除。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经济学教授林江也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受赠大额现金红包,虽然的确具有偶然性,“但它并不必然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当中的偶然所得”。从个税法的立法精神出发,偶然所得主要指的应该还是得奖、中奖、中彩这几类情形。
吴小强还提醒说,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的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福建通瑞税务师事务所所长、主任税务师陈俊文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上述规定中所称的现金网络红包,并不等同于现金红包。
个人赠与现金,受赠人取得现金红包的所得,与网络现金红包的性质基本一致,仅赠送方式不同,一种是现金,一种是网络红包,“从这一角度考虑,也不应对受赠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吴小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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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征税,会破坏税法公平性
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条例都经历过多次修订。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谢波峰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在修法的过程中,应税类目中原来规定的“其它所得”多被取消,使得应税类目更加明确,但在“偶然所得”中仍然存在“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为社会上争论个人赠与需不需要纳税留下了税法上的想象空间”。
在学术界,自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以来,关于“偶然所得”的界定和征税规则成为研究热点。
发表于2024年12月《税务研究》的论文《偶然所得的性质廓清及其课税规则更新》,分析了“偶然所得”存在一定内涵模糊、外延广泛、税负不公等问题。2020年的论文《税收法定原则下个人所得税法“偶然所得”何去何从?》则分析称,2018年修订的个税法和个税实施条例,废除了“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之条款。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6月颁布的第74号公告,“又以‘新瓶装旧酒’的方式将部分原列入‘其他所得’的内容简单平移,分别调整为‘偶然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类别,同时废止了原部分列入‘其他所得’内容。”
相关学术研究集中在“偶然所得”与兜底条款的关系、界定不清导致的征税争议,以及如何通过立法和制度设计实现税收公平和法定原则。
不过,从征税成本的角度出发,林江认为,如果对个人之间赠与现金征税,不仅征收成本极高,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公平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74号公告,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林江分析,这一规定明确了企业向个人赠与行为中征税的范围,但对个人之间的赠与而言,想要明确这一范围几乎是不可能的,“比如给父母钱要不要交税?兄弟姐妹之间给红包要不要交税?”个人之间的现金赠与既难以被税务机关监管,又需要在用途鉴别上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而这又必然导致税法的公平性被破坏。林江解释说,如果对个人之间的现金赠与进行征税,那么征税对象就是所有的受赠人,但赠与行为的隐蔽性决定了税务机关几乎不可能做到这一点,这就会造成对一部分受赠人征税,对一部分人漏征。
在税务实践中,立法机关只将个人之间的部分赠与行为列入征税范围。林江介绍,随着市场经营情况的变化,不少商铺、房产的资产变现能力大打折扣,业主在面临贷款压力时甚至会把商铺、房产无偿转让给他人,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将无偿受赠房屋调整列入“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吴小强也表示,个人赠与行为,多基于亲情、友情等个人情感和社会交往因素,在法律上,只要是个人真实意愿的表达,通常受民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范调整。个人之间的这种赠与行为并非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通常认为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如果征税,不仅会对个人正常社交行为造成过度税收负担,实际征管中也难以实现应收尽收。”吴小强说,税收的征收不应损害公序良俗,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红包不需要缴税这一共识,体现了税收政策在平衡税收边界与公序良俗之间的考量。
谢波峰也持类似观点,“对于这些明显是公益事业的好事,即使将来制定了明确的税收政策,也应该是鼓励的导向,而不是非要用税收去给捐赠人和受赠人‘添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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