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集团原董事长唐双宁因贪污、受贿一案,被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30万元。法院查明,唐双宁在2003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301.5万元,并在2000年至2017年间,利用多个职位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1102万余元。此案涉及职务犯罪,揭示了金融领域高层腐败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唐双宁被控贪污罪和受贿罪,法院认定其在2003年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的职务便利,将301.5万元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在2000年至2017年期间,唐双宁利用其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光大集团及中国光大银行等机构担任的多个高级职务,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职务调整、贷款获取等方面提供帮助。
💼唐双宁非法收受财物总计人民币1102万余元,这些财物是通过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获得的。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唐双宁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30万元。
⚖️法院还裁定,对唐双宁犯罪所得的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并根据情况返还被害单位或上缴国库。
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光大集团原董事长唐双宁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
据财联社,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唐双宁贪污、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唐双宁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对唐双宁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分别返还被害单位或者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被告人唐双宁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保管、使用的价值人民币301.5万元公共财物据为己有。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唐双宁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职务调整、贷款获取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10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