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双宁被指控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共财物并收受贿赂。2003年4月,他将价值301.5万元公共财物据为己有;2000年至2017年,为他人在职务调整、贷款获取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102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3年4月,唐双宁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时,利用职务之便,将保管、使用的价值301.5万元公共财物占为己有。他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职务廉洁性,损害了公共利益。
💼2000年至2017年,唐双宁在多个重要职位上,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职务调整、贷款获取等方面提供帮助,以此非法收受财物。
⚖️检察机关认为,唐双宁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提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我国对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4月,被告人唐双宁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保管、使用的价值人民币301.5万元公共财物据为己有。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唐双宁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职务调整、贷款获取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102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唐双宁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