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扑-热帖 2024年09月24日
“父债子偿”,还是“冤有头,债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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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律中,《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体现了‘限定继承’原则,同时不禁止自愿超额偿还。

🧐《民法典》第1161条明确了‘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意味着子女对父亲生前债务的偿还并非无限制,而是在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义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法律限制之内。这一规定在遵循法律原则的基础上,也为弘扬高尚的社会道德品质留下了空间,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结合。

😮法律的这种规定,使得现代法律的价值追求更偏向于‘冤有头,债有主’,明确了债务的责任主体,避免了不合理的债务牵连,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在传统的社会观念中,“父债子偿”是天经地义的事,那么这样的观念是否为现代法律所认可呢?

《民法典》第1161条对此作了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限定继承”原则。

由此,现代法律的价值追求更偏向于“冤有头,债有主”,对于父亲生前所欠的债务,子女只在继承的遗产价值内承担偿还的义务。当然,为弘扬高尚的社会道德品质,法律也不禁止超过份额部分的自愿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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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限定继承 债务偿还 社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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