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公司讯,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的决定,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一项“以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的”作为第五项。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采取自律措施:(一)拒不配合调查,伪造、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材料的;(二)对投诉人、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三)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四)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同类违规行为的;(五)以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的;(六)其他从重情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进行修改,体现了对证券市场规范的重视。在第二十七条中新增一项,明确了以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将被从重采取自律措施。
💪修改后的第二十七条详细列出了从重采取自律措施的情形,包括拒不配合调查、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同类违规行为以及新增的以贿赂手段干扰工作等,涵盖了多种可能的违规行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相关规定将立即生效,对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产生约束,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e公司讯,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的决定,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一项“以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的”作为第五项。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采取自律措施:(一)拒不配合调查,伪造、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材料的;(二)对投诉人、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三)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四)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同类违规行为的;(五)以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的;(六)其他从重情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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