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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专注主责主业。该办法将“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和“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从基础业务调整到专项业务,并对境外业务实施分类管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境外融资租赁业务需通过设立项目公司形式开展。同时,对于飞机、船舶等租赁物单体价值较大、对出租人专业能力要求较高的境外业务,需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方式进行。
🤔 **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区分:** 考虑到“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和“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性要求更高,将这两项业务由基础业务调整到专项业务,更加聚焦主责主业,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
✈️ **境外业务分类管理:** 针对境外业务,该办法实施分类管理,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专项业务资质,区分为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两项。对于飞机、船舶等租赁物单体价值较大、对出租人专业能力要求较高的境外业务,需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方式进行,以确保专业性与风险控制能力。对于以其他设备资产为租赁物的境外业务,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在申请获取相关业务资质后,在境内或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此类业务,灵活应对不同业务需求。
🚀 **加强监管,规范发展:** 《办法》的发布旨在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规范金融租赁市场发展。通过优化业务范围,明确业务资质要求,以及加强对境外业务的管理,有利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
汇通财经APP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9月20日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专注主责主业。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考虑到“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性要求更高,将两项业务由基础业务调整到专项业务。另一方面,对境外业务实施分类管理。在专项业务范围中,进一步细化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专项业务资质,区分为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两项,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境外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同时,考虑到飞机、船舶等租赁物单体价值较大、对出租人专业能力要求较高,从事此类境外业务需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方式进行。对于以其他设备资产为租赁物的境外业务,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在申请获取相关业务资质后,在境内或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此类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