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快讯 2024年09月19日
最高法发文:房地产“白名单项目”融资专款专用 不可被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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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54号文,为房地产白名单项目提供司法支持,确保融资支持资金专款专用、优先保护

🧐154号文规定人民法院对金融机构为房产白名单项目提供的新增贷款等账户及资金,不得采取冻结、扣划措施,除非因项目续建工作原因。若当事人或协助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需征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意见,经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不得采取保全、执行措施,已采取的须立即解除,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此外,人民法院在冻结、扣划银行账户资金或查封房地产建设工程时,若涉及白名单项目融资支持资金或利用该资金的新建部分,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后,需经审查。若异议理由成立,相关保全、执行措施不得进行或需立即解除,以此实现对融资支持资金的优先保护。

🤔154号文强调了对房地产白名单项目融资支持资金的保护,旨在推动‘保交房’政策的落实。通过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执行程序,确保资金能够真正用于项目建设,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购房者的权益。

格隆汇9月19日|据21财经, 最高人民法院紧跟“保交房”政策的步伐,在7月底低调发布了《关于房地产白名单项目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24〕154号)》(下称154号文)。有知情人士确认,法院系统已经收到这份文件。154号文在执行层面对融资支持资金提供了以下司法支持:第一,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第二,对融资支持资金优先保护。确保资金专款专用。154号文规定,人民法院对金融机构为支持房产白名单项目建设施工提供的新增贷款、发放的并购贷款等账户及其资金,不得采取冻结、扣划措施,除非是因本项目续建工作原因。此外,人民法院在冻结、扣划银行账户资金或查封房地产建设工程时,如当事人或者协助执行人以账户资金属于白名单项目融资支持资金,或建设工程属于利用融资支持资金的新建部分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必须征求所在地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意见,经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不得采取保全、执行措施;已经采取的,必须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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