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监局对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和财务总监发出警示函,原因是公司在2024年一季度报告中未披露场外期权金融衍生品价值及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导致虚增净利润。公司前期公告的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在2024年一季度报告中未确认购买的场外期权金融衍生品价值及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导致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52.85万元。
😔 **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前期公告的2024年一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 **证监局采取警示函措施:** 针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董事长王福祥和财务总监周红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以警示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提高信息披露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9月1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关于对公司、公司董事长王福祥、公司财务总监周红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年8月17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通过场外质押授信的方式购买挂钩中证1000指数的场外期权金融衍生品1亿元,未在2024年一季度报告中确认该衍生品价值及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591.59万元,导致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52.85万元。公司前期公告的2024年一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王福祥、周红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