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快讯 2024年09月18日
市场监管总局: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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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对在肉制品加工中使用‘驴肉增香膏’的定性问题进行复函,指出以其他肉类冒充驴肉制品的行为违反相关标准,应依法处罚,以其他肉类冒充羊肉、牛肉等肉类或制品的情况参照执行。

🎯以猪肉、马肉等为原料,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后冒充驴肉制品,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基本要求,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此行为不应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严重影响食品安全。

🚫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对于这种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严厉措施,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涉嫌犯罪的,还应移送公安机关。这体现了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零容忍态度,强调了法律的严肃性,对违法者起到了强大的威慑作用。

格隆汇9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的请示》(冀市监函〔2024〕230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以猪肉、马肉等其他肉类为原料,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后冒充驴肉制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第3.1条“不应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应移送公安机关。此外,以鸡肉、鸭肉、猪肉、马肉等为原料生产、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牛肉等肉类或肉类制品,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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