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 2024年09月18日
市场监管总局: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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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复函,指出以猪肉、马肉等冒充驴肉制品,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的行为,应认定为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应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以其他肉类冒充羊肉、牛肉等也参照此意见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明确,以猪肉、马肉等其他肉类为原料,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后冒充驴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基本要求,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该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相关法律应进行处罚,这体现了对食品安全的严格监管。

👮‍♂️对于涉嫌犯罪的情况,还应将其移送公安机关,以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

📋此外,以鸡肉、鸭肉、猪肉、马肉等为原料生产、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牛肉等肉类或肉类制品的情况,也参照上述意见执行,进一步规范了肉类市场。

【市场监管总局: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财联社9月18日电,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的请示》(冀市监函〔2024〕230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以猪肉、马肉等其他肉类为原料,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后冒充驴肉制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第3.1条“不应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应移送公安机关。此外,以鸡肉、鸭肉、猪肉、马肉等为原料生产、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牛肉等肉类或肉类制品,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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