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快讯 2024年09月14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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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确保用户知情权和安全。该办法要求服务提供者在文本、音频、图片、视频、虚拟场景等不同类型的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显式标识,以明确区分真实内容和生成内容,避免虚假信息传播和恶意使用。同时,该办法也强调了标识的显著性和易识别性,确保用户能够清晰地辨认生成内容。

📑 **明确标识要求:** 该办法规定了不同类型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要求,包括文本、音频、图片、视频、虚拟场景等。例如,文本内容应在起始、末尾或中间添加文字提示或通用符号提示,音频内容应在起始、末尾或中间添加语音提示或音频节奏提示,图片内容应在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视频内容应在起始画面和播放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 **强调标识显著性:** 该办法强调了标识的显著性和易识别性,要求服务提供者确保标识能够清晰地辨认,避免用户误认为是真实内容。例如,标识应使用醒目的颜色、字体或位置,并尽量避免与其他信息混淆。

🛡️ **确保用户知情权:** 该办法旨在确保用户知情权,让用户了解所接触的内容是真实内容还是生成内容,从而避免被误导或欺骗。同时,该办法也强调了标识的必要性,以防止虚假信息传播和恶意使用。

📦 **标识应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服务的提供者,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平台、软件开发商、内容制作公司等。服务提供者应严格遵守该办法的规定,确保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符合要求。

🔄 **持续优化:** 该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监管日益完善。未来,相关部门将持续优化监管措施,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和人民福祉。

格隆汇9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在文本的起始、末尾、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在交互场景界面或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在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呈现虚拟场景时,应当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其他生成合成服务场景应当根据自身应用特点添加具有显著提示效果的显式标识。服务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方式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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