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及应收账款补偿事项,向深圳中院起诉,请求判决相关被告交付股份或支付现金补偿,并承担相关费用,法院已立案。
🎯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及应收账款补偿事项。法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公司提出多项诉求,包括被告交付公司股份。如被告无法足额交付股份用于注销,则需将不足部分折算为现金补偿金支付,发行价格为15.8元/股。
💸公司请求判决彭瀛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1.72亿元,郭训平支付4645.83万元,郑州众合支付3539.94万元,同时还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
📜公司明确了各被告应交付的公司股份数量,彭瀛需交付319,572股,郭训平需交付86,367股,郑州众合需交付65,809股。

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及应收账款补偿事项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深圳中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公司请求判决彭瀛向公司交付公司股份319,572股,郭训平向公司交付公司股份86,367股,郑州众合向公司交付公司股份65,809股。如任一被告无法足额向公司交付股份用于注销,则判令其将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折算现金补偿金向公司支付(应补偿未补偿股份数×发行价格15.8元/股);请求判决彭瀛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1.72亿元,郭训平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4645.83万元,郑州众合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3539.94万元;请求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