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尔街见闻 2024年09月06日
又有外商独资券商要来!瑞穗证券设立申请获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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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资背景的瑞穗证券(中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文件获反馈意见,需在30个工作日内对问题落实回复,反馈意见涉及财务报表、业务规划、人员胜任能力、章程与治理机制等方面。

🎯瑞穗集团、瑞穗证券需提供2023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近三年长期信用评级及展望,更新证券承销等业务的国际排名情况,并说明数据来源及权威性。

📋拟设立的中国公司初期以债券业务为主,需补充说明证券经纪、证券自营是否涉及股权业务,并结合经营范围说明各项业务牌照初期、中期具体业务规划。

📜新《公司法》已施行,拟设证券公司需做好章程、内部治理机制设计等与新《公司法》的衔接,完善高管提名安排并在制度中固化。

9月6日,证监会网站信息显示,日资背景的瑞穗证券(中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文件获反馈意见。

文件显示,日本瑞穗证券株式会社(后简称“瑞穗证券”)此前已就独资设立瑞穗证券(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此次受到监管部门反馈后,需要在30个工作日内对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监管反馈的意见包括:

一、请瑞穗集团、瑞穗证券提供2023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补充更新提供近三年长期信用评级及展望;更新近三年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国际排名情况,补充提供证券经纪业务国际排名情况,说明相关数据来源及权威性。

二、根据瑞穗集团、瑞穗证券申请材料,拟设立的中国公司初期以债券业务为主,开拓国内债券的销售和交易;股权方面仅开展承销。请

补充说明证券经纪、证券自营是否亦不涉及股权业务。请结合拟设证券公司经营范围,补充说明拟申请各项业务牌照初期、中期具体业务规划。

此外,关注到,拟设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均不具备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业务经验,请就其胜任能力进行论证。

三、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请根据有关要求,做好拟设证券公司章程、内部治理机制设计等与新《公司法》的衔接。

此外,请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完善拟设证券公司高管提名安排,并在公司章程等制度中予以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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