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信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包头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主要负责人武某某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A熔保炉应急排放收集盆内堆满杂物,不满足应急储存设置额定装料量;B熔保炉紧急排放储存设施流槽堵塞,无法满足紧急情况下排放要求,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信应急局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武某某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5万元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隐患,并处人民币4.5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