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与永禾一相关或有事项披露内容存在多处错误,相关人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公司与永禾一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时间、受诉法院名称、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披露有误。公司在这期间的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的问题,可能对投资者和相关方产生误导。
🎯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中,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披露错误。这显示出公司在信息管理和披露方面存在持续的问题,未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燕芳、余咏芳未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这表明相关管理人员在职责履行上存在不足,未能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公司在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与永禾一相关或有事项部分披露内容存在错误。其中,在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公司与永禾一签订《生物质燃料(BMF)锅炉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时间、受诉法院名称、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披露错误;在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中,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披露错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燕芳、董事会秘书余咏芳未按照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广东证监局决定公司、陈燕芳、余咏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